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和管理水平,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甘肅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州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
???????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附屬的橋梁、隧道和渡口。
??????? 本辦法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 第三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因地制宜、注重實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逐步形成機構健全、責任明確、投入穩定、制度落實、有路必養、養護達標的工作機制,實現養護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
??????? 第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中要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降低養護成本,保護生態環境,提高養護管理水平。
??????? 第二章 管理職責
??????? 第五條 臨夏州交通運輸局是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監管主體,負責制定全州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規劃;編制審核養護工程建議計劃;督促籌集和監管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臨夏州公路管理處具體負責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重點督促執行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技術規范、驗收標準和考核辦法;檢查、指導、考核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 第六條 縣(市)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養護管理組織體系;籌集、管理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定期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質量;配備滿足養護工作需要的專、兼職養路工。
??????? 第七條 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編制養護建議計劃;監督、檢查和考核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具體承擔縣道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管理縣道、鄉道專、兼職養路工,并指導鄉、村的養護管理工作。
??????? 第八條 各鄉(鎮)和鄉(鎮)公路管理養護所負責本轄區內村道的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工作,同時協助、配合縣(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站做好縣道、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 第九條 村委會及村公路養護組按照鄉(鎮)統一安排,搞好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管理工作。
??????? 第十條 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用地、砂石料場及因養護需要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縣(市)、鄉(鎮)政府統籌解決,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 第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者嚴重損壞無法通行時,各縣(市)、各鄉(鎮)立即組織修復,盡快恢復交通。
??????? 第十二條 各縣(市)、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綠化規劃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因地制宜做好農村公路綠化工作。
??????? 第十三條 各級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三章 公路養護
??????? 第十四條 農村公路養護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全面養護、保障暢通的原則,提高農村公路的使用質量和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保證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 第十五條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日常養護主要指小修保養;養護工程主要指中修、大修和改建。
??????? 第十六條 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標準:
??????? (一)縣道、鄉道全面養護,做到各種病害及時修復、路面平整、行車舒適安全;路肩整齊整潔、邊坡穩定;邊溝、橋涵等構造物完好無損壞、無淤塞、排水暢通;橋頭、涵洞無跳車;公路沿線標志及安全設施完善。
??????? (二)村道養護以路面為主,裂縫、坑槽、斷板等各種病害及時修補修復、路面平整、行車安全;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
??????? 第十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發現公路損壞和危險情況時,及時組織人員修復排除。難以及時修復排除的,在危險路段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或限行限載標志,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路通行安全。
??????? 第十八條 縣道和鄉道養護作業需要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須經縣(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批準,采取保障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并發布通告。
??????? 第十九條 為保障公路養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公路養護人員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利用車輛進行養護作業時,應當在公路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 第四章 路政管理
??????? 第二十條 路政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
??????? 第二十一條 農村公路兩側自公路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以外各不少于1米寬的土地以及用于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縣道兩側各不少于10米、鄉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2米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 第二十二條 在農村公路和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 (一)設置棚屋、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和電桿、變壓器及其他非公路設施;
??????? (二)打場曬糧、擺攤設點、違規設置廣告牌;
??????? (三)進行集市貿易,舉辦物資交流會等商業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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