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工商管理部門:負責涉及安全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監督檢查各類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取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二十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涉及的安全產品實施監督管理。
(二十五)氣象部門: 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慶典氫氣球施放和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時的安全管理、事故防范;負責災害性天氣預警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預警機制。
(二十六)廣電、糧食、民族宗教等其他相關部門:負責本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設施、設備及大型群體活動、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予以制止和糾正。
(二十七)畜牧部門:負責畜牧業生產經營單位、動物防疫、畜產品質量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二十八)供銷部門:負責本系統購銷、調運、存貯、加工、服務等環節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本系統農資、煙花爆竹銷售網點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十九)麥積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負責對麥積山景區各景點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十條 上述各部門應按照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和季節特點,負責行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專項整治、隱患排查治理、和應急救援等工作。
第十一條 舉辦大型集會(廟會)、商品展銷(促銷)、文化(文藝演出)、體育、展覽等大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以及“屬地管理”的原則,必須確保安全,制定應急預案,做好人員疏導和應急處置工作。主辦單位、主管部門對活動安全負全面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沒有明確監管部門,但是可能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的建筑物上的各種附著物(懸掛物)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源(點),本著“誰審批、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和“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有關部門行政正職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將安全生產納入本部門、本系統整體工作規劃,研究、解決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組織審定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二)支持、督促分管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三)健全完善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配備管理人員和必要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并監督落實。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政策措施和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配合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本系統、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工作目標和工作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增加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
(四)按規定上報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趕赴現場組織搶救;
(五)配合、參與相關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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