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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笮退こ?、重要供水管道設施穿越的地段;
?。┳匀槐Wo區、水源保護區、生態功能區穿越地段。
在重點地段、路口及管道經過的村鎮應當設立保護管道的宣傳牌或警示標志。
第八條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依法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定期對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進行安全評價,并將評價報告報所在地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加強對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的日常巡護,及時維修保養。
第十條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可以將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委托所在地的有關單位或者人員負責保護,簽訂委托保護書,明確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由委托方將委托保護書抄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主管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的主管部門備案。
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人員如有變化應當辦理交接手續,重新簽訂責任書。
第十一條受委托保護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所簽協議的要求經常察看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狀況;發現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損毀時應及時報告,并保護現場。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隨意拆除、拆遷符合規劃的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不得在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各類建(構)筑物、挖砂取土、打井、排放腐蝕性物質和種植深根作物。
廢舊金屬回收站(點)嚴禁收購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的物品。
第十三條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事故造成土地、植被、河流污染以及財產損失的,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清除污染并予以賠償。
因盜竊、人為損壞造成的損失,由責任人負責賠償;責任人暫未查明、損失嚴重的,可由當地政府和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協商墊付,查明后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因管道維修、巡查事故所造成的污染和損失,石油天然氣管道設施運營企業應當負責恢復和賠償。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由石油天然氣設施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所在地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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