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復審:(一)健康體檢不合格的;
(二)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違章行為,并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的;
(四)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監督檢查的;
(五)未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或者考試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復審或延期換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人員,若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四)、(五)項情形的,按照本《規定》規定的程序重新進行安全培訓和考試,合格后,再辦理復審或者延期復審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考核發證機關或受委托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廉潔自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復審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企業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特種作業培訓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和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發證機關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超過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未延期復審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已不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的;
(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四)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第三十二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轉借、出租安全生產培訓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試的收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未經省安監管理部門資格認證或授權而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的機構或組織,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認可。
第三十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無證上崗的,按有關規定對用人單位和作業人員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凡違反國家安監總局第30號令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按相應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省安監局《甘肅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暫行規定》(〔2002〕7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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