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甘肅省境內生產、檢測檢驗、經營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甘肅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由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第五條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目錄執行。
第六條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制度。
第七條 國家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標志管理。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工作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定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管理機構實施。
第二章 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與經營
第八條 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場所和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產品安全防護性能的生產設備;
(四)有滿足產品安全防護性能要求的檢驗與測試手段;
(五)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產品標準和相關技術文件;
(七)產品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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