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工程建設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發 文 號:定政辦發[2009]122號
發布單位:甘肅省定西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日期:2009-09-14
實施日期:2009-10-01
第三十條 對項目后評價中發現技術經濟論證不充分、審批手續不齊全,單位或個人匆忙決定,造成資金浪費;或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擅自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工程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任意改變建設工期和總概算,造成資金浪費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項目法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項目監管中發現勘察設計單位超越資質范圍或無資質承攬勘察設計任務;設計文件深度不能滿足施工要求;設計有重大漏項,計算有錯誤,導致建設資金浪費,造價升高,以及不能按時出圖影響工程建設的,由市政府或監察局責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對項目監管中發現施工單位違反施工程序,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故意拖延工期,甚至偷工減料,高估冒算的,由市政府或監察局責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組織領導不力,現場管理混亂,不按合理工期建設,工程質量低劣,概算失控等情況的,由相關部門追究項目經理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項目監管中發現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有違反規定的監理行為或監理工作不到位,由市政府或監察局責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項目監管中發現違反國家、省、市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違法違規招投標行為,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并由市政府或監察局責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串標、圍標、陪標的投標企業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中標項目,中標結果無效,督促建設單位重新組織招標。對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的行為予以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項目監管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對于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的單位及責任人進行嚴肅查處,由市政府或監察局責令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察 、發改、財政、建設、水利、交通、審計等部門對工程建設項目中出現違規違紀行為的單位及責任人員,未及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進行嚴肅查處的,由市政府或監察局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