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市隧道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廈門市隧道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第三十五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廈門市隧道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廈門市隧道管理,保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保障隧道安全暢通和戰時發揮防護功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使用、養護和管理的機動車通行的山嶺隧道、城市海底隧道、城市淺埋隧道(以下簡稱隧道),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交通委員會是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市公路局是隧道管理單位,并受市交通委委托具體負責隧道日常運營安全設施的維護、管理和行使平戰功能轉換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隧道交通安全監管、治安和消防的指導、監督工作。
其他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隧道的指導、監督工作。
隧道管理遵循平戰結合原則。隧道的戰時管理使用,由城市防空襲指揮機構統一負責。市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針對隧道特點,研究制定隧道平戰轉換和戰時使用預案,加強隧道平戰功能轉換工作和防空襲演練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隧道行政主管部門、隧道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證隧道路況及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利用隧道附屬設施進行經營性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愛護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義務,有權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六條 隧道管理單位應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接到舉報后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通行管理
第七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隧道的交通安全管理,確保隧道的安全暢通。
第八條 行人和下列車輛禁止進入隧道:
(一)自行車(電動助力車)、三輪車、畜力車、殘疾人專用車等非機動車;
(二)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輪式、履帶式專用機械;
(三)超過隧道限載、限高、限長標準的車輛;
(四)其他影響或者危及隧道安全通行的車輛。
第九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禁止在隧道內通行。確需在隧道內通行的,應經公安機關核準并報隧道管理單位備案,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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