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嚴禁聚眾堵塞隧道交通或者妨礙隧道交通、治安秩序。
第十一條 車輛在隧道內應當按照交通標志、標線、信號所示的車道按規定限速行駛,不得越線、超車、倒車、調頭、逆行或擅自停車。
第十二條 機動車在隧道內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員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示廓燈、后位燈。并在來車方向50-100米設置警告標志,同時立即報警。
第十三條 隧道養護維修作業期間,車輛應當按照隧道管理單位發布的信息或者養護維修作業單位設置的標志通行,并注意避讓養護維修作業車輛和人員。
第十四條 遇有隧道嚴重損毀、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對隧道實行交通管制。隧道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向通行車輛告知交通管理信息。正在通行的車輛應當服從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隧道管理單位人員的指揮,有序疏散。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隧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隧道實施路政管理。隧道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隧道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隧道應保持清晰準確的各種標志警示,配備齊全和保持完好的供電照明、通風通氣、消防、通訊、報警等各種安全運營設施;設置廣播、電子顯示屏等交通誘導系統、交通安全實時監控和非現場執法系統,并和相關職能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在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不得設加油站、加氣站;不得設立易燃易爆倉庫和存放危及隧道安全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挖砂(沙)、采石、采礦、取土、傾倒廢棄物、改造山林;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隧道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八條 在隧道引道邊溝兩側各30米范圍內,嚴禁修建任何非屬隧道管理的永久性或臨時性建筑物。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隧道內設置交通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遺棄物品、修理車輛、漏灑污染物,不得進行其他損壞、污染隧道或影響隧道安全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條 隧道行政主管部門、隧道管理單位負有保護隧道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隧道及其附屬設施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隧道管理單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在隧道內進行路政監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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