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重慶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重慶市鄉鎮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業船舶安全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區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安全管理工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漁港監督機構負責漁業船舶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漁業船舶安全管理實行目標管理,并納入綜合考核內容,并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權、經營權、航行權;
(二)航行、停泊、作業的安全保障權;
(三)未經法定機關依法批準或者授權,其船舶及有關證照不受非法檢查、扣押、扣留。
第六條 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二)保持船舶處于符合規定的技術性能和適航狀態;
(三)不得將船舶交付非漁業船舶船員使用;
(四)對船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五)根據船舶技術性能、船員條件、核定航區以及水文氣象條件,合理使用船舶;
(六)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七)承擔船舶發生水上事故的法律責任;
(八)繳納國家規定的規費。
第七條 職務船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漁業船舶船員證書,方可上船從事職務船員工作。無船員證書者不得上船從事漁業活動。
第八條 船員應當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禁止以下行為:
(一)漁業船舶載客;
(二)漁業船舶載貨;
(三)能見度達不到安全航行要求的條件下航行作業;
(四)不具備夜航、夜間作業條件夜航、夜間作業;
(五)酒后作業。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2024年修訂】
重慶市安全生產條例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
重慶市建筑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
重慶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重慶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重慶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重慶市消防條例
重慶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重慶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重慶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重慶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
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