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專項資金申報、管理和監督
第八條? 專項資金實行項目管理。區(縣)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校安辦”)根據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鑒定報告,提出區域內規劃重點,建立完善的項目儲備庫。
第九條? 專項資金根據投入職責由市、區(縣)校安辦審核,市、區縣財政部門審核下達。專項資金的使用嚴格執行國家和我市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經費納入國庫集中支付范圍,執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條? 校舍安全工程嚴格按照工程進度支付工程款,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和使用的安全與高效。工程各環節嚴禁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不得將專項資金用于償還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債務。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執行。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項目預算的,按照預算管理要求,根據資金來源,分別由市、區(縣)校安辦審核后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審批后方可調整使用。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形成的結余資金根據資金來源分別執行市、區(縣)財政部門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 項目實行工程預決算制度。符合政府采購規定要求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實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與現有校舍維修改造、中小學辦學條件達標、初中校建設、小學規范化建設、建筑節能改造等工程資金有機結合,統籌安排,避免重復投入造成資金浪費。
第十五條? 校舍安全工程增加的固定資產,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區(縣)校安辦應加強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財務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財務信息的收集、匯總工作。定期向市校安辦報送校舍安全工程財務信息。報送信息內容包括資金到位、使用情況、工程進度、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及其他財務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市校安辦定期組織校舍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對以下行為進行處理:擠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專項資金;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工程專項資金;隨意改變資金使用用途;違規亂收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非教育系統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安全工程經費由舉辦方負責,工程項目經費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教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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