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規范起重機械租賃、使用、安裝、拆卸、檢測和人員培訓考核,保障起重機械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工程起重機械的租賃、使用、安裝、拆卸、檢測等活動,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筑工程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門式起重機、高處作業吊籃等。
第三條 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租賃單位、拆裝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管理
第四條 本市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首次出租或者使用時,應當到企業注冊地的區縣建委進行起重機械登記編號。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北京市起重機械登記編號表;
(二)起重機械產權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起重機械購置合同及發票或者能證明產權的資料復印件;
(四)產品合格證或相應的資料復印件;
(五)起重機械生產企業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復印件。
區縣建委應當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核,并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合格后登記編號。
外埠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在本市首次出租或使用前,應當向工程所屬區縣建委申請登記編號,并提供上述資料。
第五條 申請登記編號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產品具有合格證;
(二)實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進口的起重機械,應當通過“商檢”。
第六條 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不登記編號:
(一)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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