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9]3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北京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京政辦發[2009]32號)精神,做好我市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保障工作,強化責任,明確要求,規范校舍安全工程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北京市公辦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項目經費。
新建、翻建、改擴建校舍安全工程項目資金管理嚴格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使用專項資金的校舍安全工程項目進行監管,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實施年度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提出并審核年度實施計劃和經費需求。匯總編制校舍安全工程項目預算、年度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并向成員單位定期通報。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專項資金稽查和審計。會同審計部門加強對工程項目經費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
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并落實專項資金,審核批復校安辦申報預算。對項目專項資金執行情況和績效考評情況進行檢查,并作為安排項目單位以后年度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項目單位負責按預算批復內容和計劃使用經費,嚴格各項支出,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專項資金安排原則和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市、區(縣)兩級政府統籌,區(縣)政府負責,市與區(縣)政府分項目按標準分擔的經費投入原則。
第五條? 專項資金開支范圍為校舍安全加固改造過程中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及相關費用,包括:設計費、監理費、檢測費、招投標費用及其他與工程相關的費用。
校舍抗震排查鑒定發生的經費按照《關于印發北京地區學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京教建[2008]7號)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市與區(縣)政府根據職責,統籌制定專項資金規劃,通過調整投入結構,盤活存量,調整增量等方式,優先落實年度重點改造計劃項目預算。
第七條? 市政府發揮統籌和引導作用,根據區(縣)政府審核申報的年度校舍安全工程重點改造計劃,對多層房屋整體加固項目按照1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定額補助,不足部分由區(縣)政府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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