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9年7月23日,正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接縣農業農村局來函,稱該局在對全縣外掛車輛開展日常監管的過程中,發現該縣境內懸掛遼10系列農用車的車牌及行駛證涉嫌偽造,正安縣農業農村局遂向農用車牌證發放部門遼寧省遼陽市農機管理部門發去書面協查函,要求核對牌照真偽,經遼陽市現代農業發展服務中心認真核查比對,最終確認當事人余XX駕駛懸掛遼10-4E7XX號牌的南駿牌車輛(型號為NTP150T2,車身為橘紅色,車架號為1DA48XXXX,發動機號為1FQ666D0XXXX;行駛證上顯示該車總質量為4295千克,核定載重為1000千克,行駛證核發時間為2013年10月31日)的牌證為假的牌證,經查明該假牌證為當事人通過非法渠道辦理。
【法律鏈接】
當事人使用偽造的拖拉機牌證,其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證書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的證書和牌照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或者使用的證書和牌照,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批評教育,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1.沒收偽造的拖拉機行駛車1本、牌照1副;2.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解讀】
使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的違法行為,具有較強的社會危害性,一些違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的號牌、行駛證等隱匿車輛的真實信息,嚴重危害社會管理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侵害群眾合法權益。本案中當事人使用偽造的拖拉機牌證,其行為違反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懸掛牌照。拖拉機上道路行駛,聯合收割機因轉場作業、維修、安全檢驗等需要轉移的,其操作人員應當攜帶操作證件.....”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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