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0年2月18日,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綏陽縣應急管理局案件移送函《綏陽縣應急管理局關于涉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案件移送函》。案件內容:坪樂鄉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對外銷售汽車燃油。
該行為涉嫌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20年2月18日接此案后,立案開展調查,經調查,坪樂鄉某某加油站在2020年1月21日到2020年2月15日期間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危險化學品(汽油)屬實。其中包括95號汽油11924升、92號汽油24102升。經了解,該加油站在新冠疫情期間,為了支持坪樂鎮政府抗疫工作,向坪樂鎮人民政府捐贈了16.1萬元的汽車燃油(汽油),在給坪樂鎮政府抗疫車輛加油的同時,期間對外銷售了汽車燃油(汽油)90068.2元。
【法律鏈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解讀】
經辦案人員調查取證,坪樂鄉某某加油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危險化學品,情況屬實。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違法事實清楚,但如何把握自由裁量,值得深思。該企業在新冠疫情期間,向當地政府捐贈抗疫物資本是值得表揚的行為,但在期間又摻雜為了謀取私利,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為了達到既不能打擊企業支持地方發展的積極性,也要對違法對象嚴肅處理,維護法律尊嚴的目的,體現出人性化執法的一面,所以經過辦案人員建議,兩次召開案件評議會討論,確定對企業違法經營所得和違法經營物品予以沒收,按低限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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