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遵義市應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5日對遵義某某水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1.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2.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部分有限空間作業無專人監護;3.礦山發包單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未對承包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 ????
【法律鏈接】
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項“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罰款:(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三)有限空間作業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或者監測,并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處人民幣20000元的罰款。
認為該公司存在的“3.礦山發包單位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未對承包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行為屬實,違反了《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發包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產考核機制,對承包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考核”的規定。違法事實清楚。現依據《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規定,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處人民幣10000元(大寫:壹萬圓)的罰款。根據行政處罰分別裁量,合并處罰的原則,對你公司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處人民幣30000元(大寫:叁萬圓)的罰款。
【案例解讀】
認為該公司存在的“1.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2.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部分有限空間作業無專人監護”行為屬實。第1條“企業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的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工貿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審核,負責人批準”的規定。第2條“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對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部分有限空間作業無專人監護”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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