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8年5月23日至5月24日,原遵義市安全監管局對轄區內某煤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發現該礦存在:1.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電工僅配備2名;2.7.ー采區運輸上山(向下)掘進工作面與1201運輸巷掘進工作面、一采區運輸上山(向上)掘進工作面與+1340m瓦斯鑒定巷掘進工作面未實行獨立通風;3.井下在用正常局部通風機未采用專用變壓器;4.安全監控系統顯示:井下未安設風向傳感器,部分主要風門未安設開關傳感器。1臺主要通風機未安設開停傳感器;5.井底車場與回風斜井之間安設的正向風門未聯鎖,且未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和聲光報警裝置;6.備用電源不能保證主要通風機在10分鐘內啟動和運行等34條違法違規行為。原遵義市安全監管局將案件移送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進行查處。經查:原遵義市安全監管局移送問題中16條違法行為屬實且需實施行政處罰,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建設安全規范》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范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第(三)項、第九十六條第(五)項;《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遵義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該煤礦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責令停止建設;2.警告;3.處人民幣18.6萬元的罰款。對該礦主要負責人(礦長)萬某給予處人民幣9千元罰款;對該礦直接責任人(機電礦長)王某給予處人民幣9千元罰款。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案例解讀】
習近平總書記就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必須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煤礦行業作業現場艱苦、從業人員工作艱辛,煤礦行業社會關注度特別高,抓好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尤為重要。安全生產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的前提,要堅決依法打擊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堅持用法治思維開展煤礦監管執法工作,對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實行零容忍態度,堅決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切實為經濟社會安全、健康發展提供動力。
本案中煤礦企業的違法行為屬實,企業存在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落實情況,在案件中承擔違法后果。本案案情清楚,執法部門行政處罰程序無誤,法律法規引用準確,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最后綜合對遵義市某煤礦給予:1.責令停止建設;2.警告;3.處人民幣18.6萬元的罰款。對該礦主要負責人(礦長)萬某給予處人民幣9千元罰款;對該礦直接責任人(機電礦長)王某給予處人民幣9千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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