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用人單位和職工?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其職工必須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這就是說中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包括國有、集體、三資、港澳臺資、私有、民營、聯營、鄉鎮企業等,均適用該《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這說明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相應辦法執行。
由于我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工作正在逐步展開,所以已經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統籌的企業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社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試行辦法》負責提供;尚未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統籌的企業職工,其工傷保險待遇應由企業按照《試行辦法》負責提供。
另外,順便說明一點,《試行辦法》是對《勞動保險條例》等以前有關規定的修改和補充,因此《試行辦法》有規定的應執行《執行辦法》,《試行辦法》沒有規定的,而以前已有規定,則應執行以前的規定。這里所說的“以前的規定”,除《勞動保險條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以外,還包括勞動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曾制定的若干職業病、工傷保險方面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