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名員工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不幸當場死亡。公司認為交警部門認定該員工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且該員工不是在下班回家的合理時間和路線引發交通事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不當,公司為此向法院起訴,打起行政官司。
員工請假回家 途中不慎翻車亡
年過四旬的羅志明是貴港市港南區一家飼料有限公司的員工,卻一直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羅志明的妻兒都在港南區八塘鎮農村生活,家離公司的路程不是太遠,他每天都是騎摩托車上下班。
去年5月28日下午約1時30分,在公司上班的羅志明感覺身體不適,遂向公司當班副組長口頭請假半天并獲準許(該公司有規定,員工請假半天的,班組長可以審批準假)。
后來,羅志明騎摩托車離開公司往他家的方向行駛。約下午3時45分,羅志明駕車駛至八塘鎮橫嶺新陸村轉彎路段時,摩托車竟沖出馬路側翻倒地,他當場死亡。交警部門勘查后認定,該起事故是羅志明在駕駛摩托車時注意力不集中、操作不當所致,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親屬依法申請 獲準認定為工傷
羅志明和妻子劉珍生育的3個孩子都未成年,家里經濟開支基本是靠羅志明的工資所得。他的逝去,妻兒失去了依靠,家庭陷入困境。在他人的提醒下,劉珍請求飼料公司認定羅志明為工傷,但遭到公司的拒絕。
去年7月,劉珍向貴港市港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稱港南區社保局)提出認定羅志明為工傷的申請。
同年8月30日,港南區社保局作出港南人社工傷認字[2010]7號《工傷認定決定書》(下簡稱“[2010]7號工傷認定書”),認為羅志明在上班獲準請假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作出了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如果按工傷認定,飼料公司就得支付一筆可觀的費用給羅志明的親屬,因此飼料公司表示不服,以羅志明不屬工傷為由申請行政復議。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政府復議后,于去年11月1日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港南區社保局的工傷認定決定。
公司告社保局 是否工傷引爭議
飼料公司還是不服,于今年2月向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港南區社保局作出的[2010]7號工傷認定書,并責令該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依法認定羅志明在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不屬工傷。
飼料公司在庭審時并不否認公司與羅志明存在勞動關系,但認為羅志明雖是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卻因交警部門認定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且不屬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和正常的路線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死亡,因此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關于工傷認定的規定,港南區社保局認定為工傷是錯誤的。
飼料公司稱,羅志明是從當天下午1時30分請假獲準回家,至下午3時45分出事故,其間有2個多小時,而他從公司騎摩托車回家根本用不了那么長時間,從中可以推測他有可能是回到家后外出才發生事故,也有可能是從公司出來后到其他地方處理私事才回家,途中引發交通事故致亡的。公司為此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從公司至羅志明家的路線實地圖,表明羅志明從公司正常下班路線為公司至紅磚廠碼頭路口至其家,路程為10公里,開摩托車用時約20分鐘;從公司到事故地再到羅志明家,路程為13公里,用時約30分鐘。從公司至橫嶺村路口至事故發生地,路程為4公里,用時10分鐘。
港南區社保局認為,他們認定羅志明的死亡為工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羅志明發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這事實足以認定。按照當時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原勞動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對相關問題的解釋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劉珍的代理人認可港南區社保局的意見,同時認為飼料公司對羅志明從公司回家所需的合理時間和路線的解釋只是一種猜測,沒有事實依據,路線圖不能證實發生交通事故不是在下班回家途中。
經法庭質證,法院對飼料公司提供從公司至羅志明家的路線實地圖證實的內容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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