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社局工傷處處長陳泰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花都區人社局已經介入黃愛萍事件的調查,“最終的結果還沒有報上來”。來自醫院和佳恒板業的反饋信息也顯示,花都區人社局已經向當事雙方分別了解過情況,“人社局有人來問過”。
“不管單位如何要求換名字住院,勞動者都不能同意,這是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陳泰才說。不少勞動者要么出于利益誘惑,默許單位換名騙保,要么被威脅,“擔心自己的醫藥費沒有著落,還有自己的一份工為此丟了沒人管”,所以選擇了忍氣吞聲,造成的結果是工傷鑒定缺乏證據,追討賠付障礙重重,最終不得不跟單位“私了”,拿著一兩個月的工資走人完事。
“企業不為員工參加工傷保險是違法行為,我們查實一個,處理一個”,陳泰才說,按照規定,發生工傷,單位應在一個月內主動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書面提出,如果企業沒有提出,勞動者個人可在一年內到人社部門辦事窗口投訴,從工傷發生的那天到勞動者自報工傷之日,發生的所有費用工傷保險拒不支付,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通常發生工傷之日起的前幾個月,都是醫藥費用產生最多的時間段,如果單位沒有及時報工傷,承擔的費用很高”。
給部分人參保,對員工區別對待,一旦發生工傷,單位將面臨勞動部門開出的巨額費用單。以佳恒板業為例,單位未給員工全員參加工傷保險,一旦查實,他們將面臨:1、必須全員參保,補繳參保費用;2、從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開始計算,按照萬分之五每日收取滯納金;3、處以欠費總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賬本 佳恒板業要為黃愛萍賠多少?
就黃愛萍事件,陳泰才算了一本賬。因為黃愛萍雙小腿骨折,如果材料齊全進行工傷鑒定,一般情況下會鑒定為9級或者10級傷殘。
佳恒板業需要為黃愛萍支付的費用包括:
一.、醫藥費,按實際情況全額支付。
二、醫療終結后,按工傷等級給予補助,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給予的部分,因為黃未曾參保,全部由單位支付,其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黃的實際情況,應按照廣州市社平工資(4541元/月)的60%支付,如果鑒定為9級傷殘,則需要付9個月,如果是10級傷殘,則要付7個月;在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時,單位還需要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9級傷殘付8個月,10級傷殘付4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9級傷殘付2個月,10級傷殘付1個月。所以,總體上,如果黃愛萍鑒定為9級傷殘,佳恒板業需要支付4541(元)×60%×19(月)=51767(元),鑒定為10級傷殘需要支付4541(元)×60%×12(月)=32695(元)。
三、工傷期間,工傷員工工資照發,“上班拿多少,工傷也該給多少”,像黃愛萍這類拿計件工資的工人,應該按照平時工資發放,不能只給1100元/月的基本工資。
四、第二次醫療期,也就是黃愛萍復查后符合第二次手術的條件,動手術取出鋼釘的時候,她也能享受工傷待遇,看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是1-3個月。
縱深
單位為什么要鋌而走險?
黃愛萍以“潘娟”之名安然住院達24天,如果不是當事人警覺追究,也許還將以“潘娟”的名義出院。發生工傷,冒名頂替住院的事件屢見不鮮,在采訪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醫護人員告訴記者:“這種事情太多了,一家單位只給部分員工買了社保,沒參保的員工受了工傷,就用參保員工的名字住院,工傷保險基金付錢,單位幾乎不用自己掏,因為沒有證據,真正的工傷者想得到賠付只能跟單位私了”,他說,查的不嚴的基本都能蒙混過關,醫院很少看就醫者的身份證。騙保屢屢得逞,折射出制度上的漏洞。
醫院是潛規則的參與者?
胡理論將矛頭指向醫院,他認為醫院與佳恒板業之間存在某種“默契”,“我們公司的工傷很多,有時候一個月都有幾單,全部送到花都炭步醫院和花都區人民醫院,送到其他醫院做手術,單位都不認的,不給醫藥費”。
記者了解到,根據規定,發生工傷的原則是“就近救治”,當病情穩定后,應該送往工傷協議醫院治療。花都炭步醫院和花都區人民醫院都是該公司的工傷協議醫院。
院方的解釋否認了默契的存在,“醫院也是受害者,農村的醫院,沒有看患者身份證的習慣,很多農民來看病,根本不帶身份證的,寫什么名字就是什么名字,誰想過會錯?”
然而,只要稍微核對一下身份證照片,院方應該不難發現,登記的名字和真正的患者不符。在病人家屬屢次糾正的情況下,醫院明顯對“黃愛萍”不是“潘娟”知情,為何不詢問單位,非要等到病人家屬與單位矛盾激化之后才出面調解?在這一事件中,醫院雖然聲稱自己是“受害者”,恐怕難辭其咎。
不法單位為逃避責任騙保 因為工傷保險待遇優厚,不法用人單位鋌而走險采用冒名頂替住院的方法,企圖“瞞天過海”,一方面逃避自己的責任,另一方面,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了大多數費用,單位自己一點都不用掏,“甚至還有得賺”。在利益的誘惑下,不法用人單位往往選擇鋌而走險,只要“民不舉官不究”,就能得償所愿。
“對于工傷騙保的行為,我們查實后都會嚴格處理”,陳泰才說,但是,當事人不舉報,人社部門無法得知,勞動監察部門“人力有限”。也就是說,類似冒名頂替住院的案例,也許還將會繼續發生。
不僅僅是工傷保險,其他社保種類,比如醫保,也有騙保情況發生。“分解住院”就是一種常見的伎倆。違規醫院勸說參保人在治療未結束的時候出院,然后再次辦理住院手續,醫院多安排一次住院,就多獲得一個住院人次,也就可以在與醫保基金結算時多獲取基金。目前,醫保系統對各定點醫院的監察已經相當嚴格,一旦騙保,將難逃追究。因此,對騙保的行為,并不是不能查,關鍵是查的力度和方法。專家認為,工傷保險屢屢被騙,應當考慮實行更有效的監管手段,不能僅僅依靠勞動者自己舉報。
缺乏工傷的醫學證據,勞動者追討賠付無門,他們該何去何從?對此,律師給出的意見是:只要找到現場目擊者和工傷者的同事證明受傷者身份,通過勞動合同、工資單、工作胸章等確認工傷者和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還是可以提起工傷認定,要求單位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