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沈陽市于洪區張士開發區一建筑工地上,53歲的吉林來沈打工者徐某墜樓身亡,徐某墜亡已有5日,該建筑工地既沒有上報安監部門,也沒有報警。
徐某的女婿王先生一直與岳父一起在該工地上打工。10月29日15時30分左右,王先生正在工地干活兒,聽工友說他岳父掉樓下了,趕到現場時,發現岳父仰躺在一樓水泥地上,后脖頸都是血?!皼]打120,也沒有報警,是工地派的車給他送醫院去的。但當時就已經不行了。”王先生說,10月30日工地就對出事現場進行了處理,一樓樓梯口的安全警示牌也是出事后才安上的。王先生的說法也得到了其他打工者的證實。
“我們打聽了好多工友,沒一個人看到我岳父是怎么掉下去的?!蓖跸壬f,當日上午和岳父一起喝過酒,但他說:“才喝了二兩酒,他平時每天晚上都喝酒?!蓖跸壬聹y,很可能是岳父在豁口旁解手時不小心掉下去的。
建筑公司一直在與家屬協商解決此事,家屬要求賠償20萬元,但公司認為只能給喪葬費和5萬元的賠償,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沒有達成一致。
王先生表示,工地一直想“私了”,但雙方在賠償金額上沒有協商好?!八麄兛偸钦f‘過兩天再說’,現在我們也不想賠償了,就想討個說法?!?/p>
專家說法
打工者徐某墜樓身亡后,工地以不是安全事故為由不上報,這種做法是否合理?徐某的死亡應屬于哪種性質?誰該為他的死亡負責呢?
問題一:不確定事故性質,就不用上報嗎?
專家:應該報安監或者公安部門
在上述新聞事件中,由于徐某在事發當天喝了酒,建筑公司認為建筑工人本身存在過錯,可能是當時沒有判定出墜樓事件是意外事故還是安全生產事故,所以沒有及時上報安監部門。但即使當時不能判定事故的性質,建筑公司也應該及時報告給安監部門或者是公安部門,由官方進行現場勘察、取證。但是建筑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報告給任何部門,并私自對出事現場進行了處理,這給日后的取證調查帶來了干擾,這樣的情況是不允許的,如果經過日后調查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建筑公司沒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將對建筑公司進行處罰。
如果是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我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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