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室“猝死”認定工傷
鄧某是羅湖某公司員工,四十剛出頭,平時也沒有發現有什么毛病。去年底的一天上午10點左右,鄧某和平時一樣來到辦公室,和其他人一起上班。過了一會,有同事發現鄧某“臉色發青、打抖”。不久,鄧某起身去廁所,沒想到他竟然在廁所暈倒了,并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同事立即打電話給120請求急救,但送醫院后不久,鄧某即告不治,醫生診斷為因心肌梗塞而“呼吸心跳停止”死亡。鄧某所在單位事后向羅湖社保管理處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經過調查核實,其情形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因此認定其屬于工傷。該員工是工傷保險參保人,這一認定保障了其家人獲得法定的經濟補償。
另一起案例發生在今年初,30多歲的當事人易某是某清潔服務公司員工,平時的工作就是在公司的餐廳清潔、洗碗。今年1月的一天早上,易某和往常一樣到餐廳上班,進行正常的餐廳收拾早餐餐具工作在7時30分左右,她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突然在廚房裝載餐具的塑料框邊緩緩倒下。周圍同事開始以為她不小心摔倒,見其沒動靜,趕緊過去扶她起來平躺,公司保安員幫忙撥打120求救。醫院救護車到達現場后,醫務人員現場對易某施救,這時易某已神志喪失,顏面、口唇、皮膚紫紺明顯,無呼吸和心跳,雙瞳孔散大,經醫務人員搶救無效,證實她已死亡。其家人向羅湖社保管理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經調查核實其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即《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10條規定的可視為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故認定其屬于工傷。
路上“猝死”不認定工傷
這也是一例“猝死”的案例,但因為當事人是在路上,不在工作場所,因此未被認定為工傷。事發于今年2月15日,當事人舒某是上海某網絡公司深圳分公司員工,他當天在人民南路某大廈大門口前道路旁的沙堆上暈倒。其家屬事后說他是坐公交車到公司上班的,沒想到路上就暈倒了。
附近的環衛工人證實,他早上看見一男子趴在土堆上,腳在馬路邊上,許多人圍觀,有人撥打120和110求助。大約10到20分鐘,120急救車來到,下來一男一女,男的將地上的舒某翻過來,環衛工人發現其耳朵發紫,面色發青,滿嘴紅泥沙。男的拿手電筒照他的眼睛,并用儀器量他的手腳,隨后將其抬上車。轄區派出所的“情況說明”表明,該男子送到醫院時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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