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丹東市廟嶺村的劉新軍是一名在丹東市振安區盛豐木業制品廠(以下簡稱“木制品廠”)工作的力工,今年年初,劉新軍在工廠幫一位朋友用圓鋸鋸木條,因為是力工不懂得圓鋸的操作,劉新軍鋸木條時割斷了自己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劉新軍認為,自己是在工廠干活時受的傷,應屬于工傷,工廠應當賠償其損失。可工廠認為劉新軍的情況不屬于工傷,工廠不應當賠償他的損失。最后,雙方對簿公堂。
工廠:
干私活受傷不屬于工傷
木制品廠表示,今年1月3日劉新軍曠工沒來上班。1月4日,他在沒有經過廠方任何人同意和允許的情況下,私自使用鋸工的圓鋸干私活。鋸割一種廠方并不生產、加工和使用的木條。由于劉新軍不懂得圓據的安全操作而發生事故,不應認定為工傷。劉新軍在木制品廠是力工,鋸割木條不是其本職工作,也不是木制品廠的生產項目,其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的范疇,發生的傷害后果應由劉新軍自行負擔。
勞動仲裁:
認定屬于工傷
經丹東市振安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新軍的損傷屬于工傷。木制品廠對工傷認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又以認定工傷正確為由,撤回了起訴。劉新軍在3月2日向丹東市振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8月24日,經丹東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認定,劉新軍的損傷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級。丹東市振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書,以劉新軍的損傷屬于工傷為前提,裁決木制品廠支付給劉新軍住院期間的治療費3571元,伙食補助費231元,工傷津貼6650元。
木制品廠仍堅持被告是工作期間干私活,不屬于工傷。對于賠償數額問題,木制品廠對工資標準提出異議,提出劉新軍在仲裁申訴中已經提出其工資是每月500元,仲裁委卻以丹東市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定為665元不合理。丹東市振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依據事實和法律裁決,超出了劉新軍主張的待遇,明顯是偏袒一方,是不公正的。劉新軍主張的醫療費不是用于治療所受傷害必需的,不應全額保護。因此,木制品廠向法院提出撤消仲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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