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工傷”二字,大家都不陌生,“上下班路上出車禍”、“工作時間受傷”等等例子是脫口而出,那么,在上班時間在單位被同事強暴,屬不屬于“工傷”呢?
據3月15日《成都晚報 》報導,2005年2月13日上午8時許,黃某與晨陽在本單位交接班。被告人黃某趁晨陽到二樓庫房巡視時,在過道上用事先準備的刀威脅晨陽,并將晨陽衣褲脫掉后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黃某因強奸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發生此事后,晨陽面臨著難以承受的輿論壓力,“平時休息時,她就一個人呆在家里,哭或者發呆,怕一個人走在大街上。她認為,她是上班時間在單位被同事強暴,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她提出工傷索賠。四處奔走結局的讓她絕望 :不屬于工傷。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強奸導致人身傷害,竟然不是工傷,這自然讓我們有點困惑,暴力強奸,在“工傷”門外嗎?
攀枝花勞動局工作人員拒絕認定晨陽為工傷的理由是,認定工傷首先要發生工作事故,而晨陽被強暴并非工作事故,而是強奸犯蓄謀犯罪,其犯罪指向不是公共財產,而是她本人。這代表了一般人的想法。其實,這種想法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的基本精神明顯相悖,更沒有體現出《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原則。《條例》并沒有給工傷事故概念進行界定,僅僅對工傷的范圍作出了認定。而第14條第3項明確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由此可以看出,工傷保險的直接保障對象是人身不受傷害 ,而它的前提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晨陽是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交接班巡視)時受到黃某暴力強奸導致人身傷害的,符合工傷認定情形,怎么會不屬于工傷呢?
人身傷害包括侵害個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性侵犯的實質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它的直接對象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貞操權,造成直接的后果是給受害人造成終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喪失,并由此導致了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另據報道,2005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包括強奸在內的六大類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犯罪審結案件共238738件。根據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工傷保險是職工權益的堅實保障,在性侵犯越來越嚴重的今天, 我們再也不能把“工傷”丟在“被遺忘的角落”了。
因此,把辦公室被強暴認定為“工傷”,才更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寬泛工傷范圍,同時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勞動保險保障機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