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9日上午,案件的第三人張保德在鞏義市新中永恒橡膠廠工作時,被壓膠機軋傷左手。被告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了認定張保德系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永恒橡膠廠不服被告作出的這一認定,向鞏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經法院審查,被告對張保德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審批意見欄里加蓋的印鑒卻是“鞏義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保險福利科”。法院認為,保險福利科系被告內設職能科室,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做出工傷認定的法定職權,該工傷認定明顯違背法定程序,故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對張保德工傷認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限被告在判決生效后30日內對張保德在工作中受傷一事重新作出認定。
因疏忽大意蓋錯章,作出的具體行政作為被撤銷,對行政部門來說是個教訓,對當事人來說需要再等待新的認定作出后,主張自己的權利。此案例足以作為我們執法、司法活動的借鑒,我們在執法或司法活動中需要一絲不茍、科學嚴謹的工作作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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