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9日23點40分左右,我單位品管部一位同志從公司宿舍樓(在公司里面)出來去上夜班,當走到宿舍樓樓梯口時,由于地面積水,不小心一滑,摔了一跤,結果導致大腿骨骨折,現正在住院治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的標準,其中有一條是:在工作時間前后工作場所內,做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可以認定為工傷。請問:公司的宿舍樓是否屬于工作場所?該同志是否該認定為工傷?
根據您函中所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這名員工受傷不能定為工傷。函中提到了“在工作時間前后工作場所內,做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可以認定為工傷”。但是,公司宿舍樓雖然在公司里面,但它仍是宿舍樓,不能算做工作場所。在該員工下樓只能作為去上班的路上,也不能視為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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