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職工的父親去世,同組的陸某等4人受小組長指派到其家中幫忙處理后事。在送骨灰到公墓的途中由于燃放鞭炮失控,導致陸某從雙排座小貨車上跳下,將右骰骨(膝蓋)摔傷。根據新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第五款“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之規定,我們認為陸某不屬工作原因受傷,而是在給別人幫忙中發生意外,不應認定為工傷。對否?請您在百忙中予以答復。
根據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陸某受傷不能定為工傷。陸某雖受小組長委派,但他們所從事的事情并非是工作,所以,并不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這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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