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是內蒙古一家鐵礦的正式工人,在破碎車間擔任調度員工作。2004年4月28日19時,即在正常下班時間(4月28日20時)的前1h,陳某所負責的值班工作由班內別的同志接任,這時也是他們這個班工作接近結束的時候。陳某和另外幾個崗位工人像以往一樣,先后去澡堂洗澡,準備下班。這個澡堂是單位專門為解決本單位職工因破碎車間粉塵太大而建造的。陳某洗澡后出來坐在沙發上。后邊進來洗澡的幾個工人突然發現陳半身不能動彈,隨即將其送到白云鐵礦醫院搶救,被診斷為腦出血。因該醫院醫療設備、醫生技能等原因導致急救沒有成功,陳某于4月29日上午8時身亡。
陳某的直系親屬以“陳某生前系這家鐵礦的正式職工,是在進入收尾階段的工作時間內,而且是在本單位專門為職工因破碎車間粉塵太大建造的澡堂內洗澡,而意外地因腦出血身亡,應當認定為工傷”為由,向鐵礦工傷認定主管部門——鐵礦安環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部認為陳某雖在工作時間內,但不是在工作崗位上身亡,不能認定為工亡。請問:“陳某能被認定為工亡嗎?”
根據您在函中反映的情況,我們認為,陳某的死亡不應算作工亡。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定為工傷(亡)。
首先,陳某洗澡不應看作“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即使將陳某的洗澡看作是“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那么,陳某并不是因“受到事故傷害 ”而死亡的,所以,陳某的死亡并不符合這一條款所規定的內容。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內死亡的“應算工亡”。陳某的死亡雖然符合“突發疾病”和在48h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規定內容,但陳某并不是死在工作崗位上,因為洗澡的地方不應算是“工作崗位”。因此,陳某的死亡不應算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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