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評價監督管理的自律
負有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職責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權力很大,責任很重。為了保證安全評價資質證書頒發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其濫用職權和以權謀私,有必要對其行政行為加以規范,嚴格自律。為此,《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六不得”,即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實行地區保護,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不得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不得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三)行政監察
為了保證“六不得”的實施,《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該條規定的行政監察,是對監督的“監督”,是保證、督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和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不可缺少的行政措施,是建立行政執法機關約束機制的需要。
六、安全評價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安全評價監管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權責一致的原則,對安全評價資質證書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如其違法行政,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評價機構的法律責任
《規定》規定了安全評價機構4類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 1. 無資質非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未辦理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應當辦理變更手續而未辦理、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責令停止工作,限期補辦延期或者變更手續,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或者變更手續、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 3. 違法違規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機構有6種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1) 轉讓或者出借資質證書的;(2)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3) 超出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4) 評價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5) 弄虛作假騙取資質的;(6) 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
????? 4.出具虛假安全評價證明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證書。
(三)安全評價人員的法律責任
安全評價人員違法違規,也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安全評價人員有4種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1) 資格條件變化,不再具備從業資格的;(2) 弄虛作假騙取資格證書的;(3) 泄露被評價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4) 違背職業準則,有失公正的。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監管工作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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