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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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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重特大事故發生后,施放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現場人員應當積極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組織全方位的搶險救援和應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未能有效控制事故時,應當及時向揚州市政府提出啟動揚州市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采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1.市公安局接警后,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查明爆炸物品種類和數量;維持事故現場秩序,設置警戒隔離區,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隔離;
2.市公安消防局接警后,應以最快的速度趕赴事故地點,根據發生的不同類型火災,選擇進攻路線和合適的消防器材,控制火勢蔓延,防止事態擴大,組織現場人員和周邊群眾及貴重物資安全疏散;
3.市環保、衛生、交通等有關應急救援部門要密切配合,做好傷員救助、現場保衛、交通疏導和對事故監測、報知等工作,確保救災工作順利進行;
4.海事處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趕赴觀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發展,實施水上交通管制;
因煙花燃放引發的其他事故,分別由其歸口管理部門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門牽頭負責組織,按照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預案處置,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協調組織實施搶險救援工作。
第三十三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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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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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阻撓、干涉對重特大事故有關責任人追究行政責任的,對該部門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擴大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重特大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三十六條 在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玩忽職守或臨陣逃脫、擅離職守的;
(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不聽從指揮的;
(三)應急搶險救援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三十七條 在重特大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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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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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加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按照預案的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
第三十九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和專家組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人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