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程(基建)副廠長(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工作負責。
(2)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批工程(基建)部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定、安全技術規程,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落實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驗收中的安全措施,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三同時”審查,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必須包括安全責任條款。負責對外來施工隊伍的安全教育工作。
(5)組織或參加工程(基建)系統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的調查處理。
(6)組織工程(基建)系統的安全大檢查,落實工程(基建)系統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
(7)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工程(基建)副廠長(副總經理)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6、總工程師安全職責
(1)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技術上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加強安全技術管理,積極采用安全先進技術和安全防護裝備,組織研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方案。
(3)在組織新廠、新裝置以及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和投產時,做到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4)審查企業安全技術規程、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
(5)負責組織制訂生產崗位塵毒等有害物質的治理方案、規劃,使之達到國家衛生標準。
(6)參加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的調查,組織技術力量對事故進行技術原因分析、鑒定,提出技術上的改進措施。
(7)按照上述安全職責,每年制定總工程師年度安全工作計劃,逐條落實在當年具體工作安排中。
(8)副總工程師根據業務分工,承擔相應的安全職責。
7、總會計師安全生產職責
(1)執行國家關于企業安全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的有關規定,做到專款專用,并監督執行,切實保證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安全技術措施和隱患整改項目費用到位。
(2)執行《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的繳納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3)審查企業經營計劃時,要同時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4)把安全管理納入經濟責任制,分析企業安全生產經濟效益,支持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審核各類事故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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