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觸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生產安全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它是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分類的。即: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罪怎么量刑的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實踐中,情節特別惡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了特別嚴重后果的。主要是指:
(1)致多人死亡;
(2)致多人重傷;
(3)直接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造成了特別惡劣的政治影響。
2、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特別惡劣的,如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多次意見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已發生過事故仍不重視勞動安全設施,造成多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犯罪行為人的表現特別惡劣的。如重大事故發生后,行為人不是積極采取措施搶救傷殘人員或防止危害后果擴大,而是只顧個人逃跑或者搶救個人財物,致使危害結果蔓延擴大的;事故發生后,為逃避罪責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或者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企圖嫁禍于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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