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法、最高檢方面獲悉,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哪些行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
《辦法》對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涉及的主要罪名作出了列舉式規定,明確了應適用《辦法》的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范圍,即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
重大責任事故案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案件;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件;危險物品肇事案件;消防責任事故、失火案件;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案件;非法采礦,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非法經營,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等涉嫌安全生產的其他犯罪案件。
最高法刑四庭法官李加璽解釋說,從廣義上講,安全生產犯罪既包括個人故意破壞生產經營設備、故意干擾生產、作業進程或者直接故意危害生產、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犯罪,也包括因過失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犯罪。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對于個人故意實施的直接破壞生產、作業活動或者危害生產、作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一般不涉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
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線索如何處理?
《辦法》要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檢察院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實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網上移送、網上受理和網上監督。
應急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安全生產犯罪的問題線索,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查處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發現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依法及時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辦法》對日常執法、事故調查中的案件移送與法律監督分別作出了規定。
按照《辦法》,公安機關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應急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檢察院。應急管理部門對不予立案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復議或者建議檢察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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