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6日6時35分左右,位于寶坻區史各莊鎮的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設備維修過程中,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致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2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寶坻區人民政府批準成立了由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寶坻分局、區人力社保局、區總工會、區住建委和史各莊鎮人民政府組成的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5·16”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區應急管理局任組長單位,邀請區監察委派員列席調查組會議,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經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綜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并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1、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依俊源公司)
2011年5月25日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袁國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224575116426W,注冊地址:天津市寶坻區史各莊鎮東馬莊北側,企業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系私營企業,經營范圍:混凝土及其他水泥制品制造、銷售等。持有天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不分等級資質,證書編號:D212004383,有效期1至2021年6月6日。
2、王景亭,男,漢族,天津市寶坻區人,家庭住址:寶坻區牛道口鎮,依俊源公司總經理、實際經營者。
3、李玉喜,男,53歲,漢族,天津市寶坻區人,家庭住址:寶坻區海濱街道,依俊源公司維修工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二)生產情況
依俊源公司共有兩套福田雷薩C3111型混凝土生產設備,年生產能力100萬立方米商品混凝土。2021年底因為疫情原因停工。2022年5月恢復混凝土生產。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情況
2022年5月16日6時左右,依俊源公司操作工人高仕闖開啟混凝土設備,進行C30混凝土生產。
6時30分左右,高仕闖按照任務單進行C40細石混凝土生產。在完成配料單輸入后,從操作臺顯示屏上看到3#細石料倉不出料,于是電話聯系公司維修工李玉喜進行維修。
6時33分,李玉喜進入配料生產車間。
6時34分,李玉喜打電話通知高仕闖關閉斜皮帶(傳送機)和攪拌機。
6時35分,高仕闖從操作臺顯示屏上看到3#細石料倉開始出料,平皮帶也開始轉動,便立即手動關停平皮帶,隨后撥打李玉喜電話,但電話無人接聽。于是高仕闖從操作室出來,前往配料車間查看情況。途中遇到公司業務負責人王鵬,便喊上王鵬一起到配料車間查看。
6時38分,高仕闖和王鵬二人來到配料車間后,未見到李玉喜,呼叫也無人應答。尋找過程中,高仕闖發現斜皮帶配料斗內堆滿了砂石料,感覺不對勁,便上去用手刨。剛刨幾下就刨到了李玉喜的腿,二人合力將李玉喜拽出,并立即進行心肺復蘇搶救,同時撥打120電話。
6時55分,120到達現場,將李玉喜運至寶坻醫院進行搶救。
7時41分,寶坻醫院宣布李玉喜死亡。
8時26分,王鵬撥打110報告事故情況。
9時15分,史各莊鎮人民政府向區應急局報告事故。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后認定,事故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救援,但未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1小時內向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屬于遲報生產安全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52萬元(不含事故罰款),死者基本情況如下:
李玉喜,男,53歲,漢族,天津市寶坻區人,家庭住址:天津市寶坻區海濱街道。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維修工人在未斷電的情況下對設備進行檢修;檢修過程中,傳送帶突然啟動,致使維修工人摔倒后被砂石料掩埋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依俊源公司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未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隱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規作業行為。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后認定,天津依俊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5·16”機械傷害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刑事責任追究情況
高仕闖,依俊源公司攪拌機操作工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2年6月1日由公安機關立案調查。
(二)責任單位及人員的處理建議
1、依俊源公司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未對工人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依俊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的行政處罰。
2、王景亭,依俊源公司總經理,作為依俊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五)項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王景亭處以2021年年收入4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24000元;遲報生產安全事故,建議由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王景亭處以2021年年收入8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48000元,綜上,合并處罰,對王景亭處以2021年年收入120%的罰款,共計人民幣72000元。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針對該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對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如下整改建議措施:
1、依俊源公司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訓,以此次事故教訓為戒為鑒,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及時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規范生產設備的維護和檢修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防事故發生。
2、史各莊鎮人民政府要以此次事故為戒為鑒,全面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加強對轄區企業的日常檢查,監督企業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3、區住建委要以此次事故為戒為鑒,舉一反三,全面落實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切實加強對混凝土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違規施工、冒險作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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