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5日16時25分許,位于蒼南縣錢庫鎮228國道蒼南龍港至龍沙段發生一起一般物體打擊事故,造成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35萬元。
為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浙江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號)和《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明確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溫政發〔2013〕68號)相關規定,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受蒼南縣人民政府委托,牽頭成立了由蒼南縣應急管理局、蒼南縣交通運輸局、蒼南縣公安局、蒼南縣總工會、蒼南縣監察委員會、蒼南縣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單位)組成的蒼南縣錢庫鎮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2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調閱資料、人員問詢和分析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的性質以及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同時,針對本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總結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訓,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議。
事故調查組認定,蒼南縣錢庫鎮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4·25”一般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因作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未根據施工現場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對拆卸后的圓盤鋸鋸片進行固定,導致圓盤鋸鋸片被大風吹倒,進而引發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相關單位概況
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30327MA********,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謝作呂,注冊資本:伍仟萬元整,成立日期: 2020年6月15日,營業期限:2020年6月15日至長期,住所:
浙江省溫州市蒼南縣靈溪鎮壩頭小區5-3幢103室,登記機關: 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營范圍:許可項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程監理;各類工程建設活動;公路工程監理;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建設工程勘察;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建式人防工程監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筑物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工程管理服務;園林綠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編號:D333******,資質類別及等級: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叁級;地基基礎工程專業承包叁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叁級,經濟性質: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有效期:至2025年05月22日,發證機關: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安全生產許可證編號:(浙)JZ 安許證字[2020]039419,經濟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許可范圍:建筑施工,發證時間:2020年09月15日,有效期至:2020-09-15至2023-09-14,發證機關: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工程概況
高邊坡土石方開挖工程:228國道蒼南龍港至龍沙段K17+425-K17+540路基高邊坡土石方開挖工程;全長115m,挖方最大高度41.0m,左側邊坡分四級開挖,坡率自下而上分別為1:1、1:1.25、1:1.5、1:1.75,每期間設置2m寬碎落臺,邊坡全部采用厚層基材防護;設計土方7596m3、石方 80736m3、坡面防護厚層基材4607m2。
工作內容:上述設計施工范圍內的施工準備、開挖工作面,
挖掘機就位、開辟工作面,圓盤鋸組裝就位、鋪設軌道、豎向切 割,繩鋸安裝、底部橫向切割,鎬頭安裝、挖機破碎錘破除,石方家小,挖掘機就位、挖土、裝車,修整邊坡、移動位置、推土機清理余土,清理工作面、便道修整等主要工作內容。
(三)事故死者基本情況
孫允新,男,55 歲,漢族,身份證號碼:3326231967********, 身份證住址:浙江省溫嶺市新河鎮新堂村大道地41號,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礦山采石機操作工。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4月25日12時許,孫允新與李金富、羅于平三人同班組操作礦山采石機進行石方切割作業(圖一),作業至16

圖一 施工作業現場
時15分許,需要對圓盤鋸鋸片(圖二)進行更換以后再下班休息。在停止切割作業,對礦山采石機其中一側的鋸片拆卸后,三人未采取任何安全、固定措施將鋸片斜靠在礦山采石機上。
16 時 25 分許,羅于平在機器前方拆卸吊裝著的磨損鋸片(圖三),李金富在未拆卸的鋸片一側準備吊裝鋸片時,在已拆卸完的鋸片一側突然發出一聲轟響,李金富與羅于平在聽到聲響后 立即到另一側查看,發現孫允新被鋸片壓倒在軌道上(圖四),

圖二 未更換的圓盤鋸鋸片

圖三 機器前方吊裝著的磨損鋸片

圖四 被風吹倒的未采取固定措施的鋸片
由于圓盤鋸鋸片重達八百多公斤,二人立即呼喊了七八名工友一同將鋸片抬起,把孫允新從鋸片下抬出,孫允新的頭部及腹部有撞擊和割裂傷,人已失去意識。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6時30分許,現場工人聯系了班組長張祖用匯報了情況,
張祖用讓現場工人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及110報警電話。16 時 45分許,張祖用到達現場,在等待120過程中讓現場工人找了一床被子給孫允新蓋上保暖。17時30分許,120到達現場對孫允新進行搶救,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蒼南縣公安局錢庫派出所民警到達事故現場后,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調查詢問。
接到事故報警后,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和錢庫鎮人民政府負責同志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取證,要求并指導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截至目前,事故善后工作已處理完畢,無不穩定因素。
三、事故直接原因
孫允新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未按照規定正確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未根據現場天氣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將拆卸后的圓盤鋸鋸片進行安全固定,致使圓盤鋸鋸片被大風吹倒壓在孫允新身上,孫允新頭部、腹部等多處部位被鋸片壓迫、劃傷失去意識,醫護人員到達后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
四、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規定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根據施工現場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的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未組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二)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作呂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組織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應急救援演練。
五、對行業主管部門的調查建議
建議蒼南縣紀委、監委按照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的原則對縣交通領域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職能科室及人員的履職情況予以調查。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作呂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建議蒼南縣應急管理局對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謝作呂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三)孫允新安全生產意識淡薄,自我防護意識缺失,未按照規定佩戴、使用安全帽等勞動防護用品,未根據現場天氣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未對拆卸后的圓盤鋸鋸片進行固定,在未固定的鋸片附近進行作業時被大風吹倒的圓盤鋸鋸片壓倒在地,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鑒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七、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為進一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汲取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同類事故再次發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及建議:
(一)溫州泰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一是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的教訓,認真剖析事故原因,特別是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問題,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安全發展理念,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二是要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切實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增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三是要加強安全風險辨識,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發現并糾正從業人員的違章違規行為,及時消除施工現場的事故隱患。
(二)蒼南縣交通運輸局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訓,按照安全生產“三管三必須”的原則,條塊結合,強化自身主管領域的安全監管,加大檢查和抽查力度,提高風險辨識和隱患排查能力;督促責任主體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認真開展自查自糾,采取有力措施整改隱患和堵塞漏洞,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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