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機構認可要求〔試行)
發 文 號:安全管理網
發布單位:安全管理網
dash;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相關的信息的接收和回收記錄。
b)第二階段審核
第二階段審核必須在受審核方的現場進行。在第一階段審核發現的基礎上,認證機構草擬第二階段的審核計劃。第二階段審核應側重于受審核方的:
——危害識別及分級;
——通過危險評價程序確定的目標和指標;
——按照目標和指標進行的監測、監控、報告和評審;
——內審和管理評審;
——職業安全衛生方針的管理責任。
5. 3.3審核的重點要素
a)內審的評價
第二階段審核受組織內審可信度的影響,在第一階段審核中,認證機構應通過分析確定內審結果的可信度。內審記錄應提供全面的材料,以證實其審核過程的有效性。
審核組可重點通過查找以下客觀證據,來確定內審的有效性:
——內審員的能力、經驗、培訓和獨立性;
——內審程序和方法,特別是內審范圍;
——內審依據的標準及相關資料;
——組織可使用的內審資源;
——內審的組織情況;
——實施的檢查和驗證;
——內審發現,包括報告和記錄;
——對不符合項的追蹤;
——糾正措施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b)危害識別、危險評價和危險控制計劃的審核
1)為了進一步證明組織建立并保持危害識別、危險評價和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實施程序,認證機構應考慮以下因素:
——組織應制定用來進行危害識別、危險評價和分級管理等方面的標準,并為此建立實施程序;
——認證機構應評價組織所采用的危害識別、危險評價的方法及分級管理的程序是否正確合理,并被保持。
2)認證機構應確定組織評價危害的程序是否正確并被有效運行。如果一個危害被識別為重要的,就應在體系中加以管理和控制。
c)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1)組織有責任保持和評價法律法規的符合性。認證機構應對組織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樣評審,以證實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在此方面的有效性。
2)認證機構應核查組織是否評價了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并檢查其對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情況所采取的措施。
3)認證機構應建立程序,說明認證機構在其活動中發現了與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不符合現象時所采取的具體措施。
d)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文件
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文件應滿足《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的要求,并具有可操作性。
2)文件應描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并明確它與組織運行的其他有關管理體系的關系。
5.4審核報告
5.4.1認證機構可制定適合自身要求的報告程序,但這些程序至少應保證:
a)在審核組離開現場之前,與組織的管理者舉行一次會議,在會上審核組應表明受審核方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是否符合規定的認證要求,并使組織有機會對審核發現及其依據提出質疑。
b)審核組要向認證機構提交一份審核報告,包括其審核發現及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與認證要求的符合性情況的說明。審核報告應包括如下內容:
——審核日期;
——報告負責人姓名;
——受審核的所有現場的名稱、地址以及被審核的體系因素;
——審核的范圍及參考標準;
——審核時間的分配情況(包括審核前的準備、第一、二階段審核和完成報告的時間);
——對全部審核工作及審核方法的描述;
——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不符合項的闡述,并且在必要時可將組織以往的審核結果與之進行對照;
——對不符合項的糾正情況進行跟蹤審核的方法;
——解釋審核報告與末次會議上所提供信息的所有差異;
——審核組向認證機構所作的推薦結論。
c)認證機構應及時將評定結果報告提供給受審核方,以明確為符合認證要求所需糾正的不符合項。
d)認證機構應請受審核方對報告提出意見,并要求受審核方說明具體的糾正措施或在規定的限期內計劃采取的糾正措施,以糾正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項。同時還應通知受審核方是否需要進行全部或部分復審,或在監督中驗證糾正措施的有效性。
5.4.2認證機構最終出具的審核報告與5.4. 1(b)中有差異時,應向受審核方解釋與前者的差異之處。該審核報告還應考慮下列因素:
——受審核方人員的資歷、經驗和權限;
——組織在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中對所采用的組織結構和程序的信任度;
——對已確認的不符合項采取的糾正措施,必要時還應包括對以往審核中確定的不符合項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5.5認證決定
5.5.1認證機構應根據審核報告及認證過程中收集到的信息進行認證評定,做出是否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給予認證的決定。做出認證決定的人員不應是參加此次審核的人員。
認證機構應在所有不符合項均已得到糾正,并且該糾正措施已通過現場訪問或其它有效的方法驗證后,方可批準認證。
5.5.2認證機構在認證評定時依據的信息應當充分可信除了本文件中對報告的要求外,這種信息還應包括:
——內審的可信程度;
——針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實施和有效性所做的總結,包括正、反兩方面的意見;
——審核組的結論。
5.5.3認證機構做出認證決定的部門,應具備一定的經驗和水平,以便能對審核過程和審核組做出的推薦結論進行客觀地評價。
5.5.4認證機構不得將批準、保持、擴大、縮小、暫?;虺蜂N認證的權力委托外部機構或人員。
5.5.5認證機構應向獲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的組織提供認證證書等文件,認證證書應由認證機構的負責人簽發,證書的格式由認可委統一印制并應符合認可委的有關要求。認證文件應對組織及其認證所覆蓋的每一個現場予以明確,包括:
——受審核方名稱、地址;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試行標準》和/或依據的其他正式文件;
——通過認證的范圍;
——認證的生效期和截止日期。
5.5.6當組織提出更改已經批準認證范圍的申請時,認證機構應予以受理并決定是否批準更改。
5.6監督和復評程序
5.6.1認證機構對獲認證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應進行定期監督和復評,以保證該管理體系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5.6.2認證機構應制定程序,規定在監督或復評時撤銷認證證書的條件。如果在監督和復評時發現了不符合項,認證機構應根據不符合項的嚴重程度確定完成糾正措施的時限,組織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如果糾正措施在限期內沒有完成,認證將被暫?;虺蜂N。
認證機構應將撤銷認證的公告在認可委指定的公開媒體上發布。
5.6.3監督和復評程序應與本文件中規定的對組織進行認證審核的程序一致。
5.6.4監督的目的是為了驗證獲認證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是否持續滿足認證標準的要求或考察組織運行引起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變化是否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應有能力和程序保證監督的實施。
5.6.5對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監督的頻次與深度應視組織的具體情況決定,通常至少一年一次(對初次通過認證的組織的首次監督評審應在通過認證后半年內進行)。
5.6.6認證機構應根據獲認證組織對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所作的重大更改或其具體的安全衛生狀況調整其監督方案,且應保證方案的合理性。
5.6.7認證機構的監督方案由認證機構制定,并應對組織的內審方案及其可信度加以考慮?,F場審核的具體日期可與獲證組織協商。
5.6.8認證機構負責監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標志和報告的使用。
5.6.9復評的目的是為了證實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持續滿足該管理體系標準的要求,并且該管理體系得到了很好的實施和保持。
5.6.10對組織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定期復評一般不應超過三年。復評的審核方法與初次審核相同。
5.6.11復評應在認證證書有效期終止前三個月內對組織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實施和保持情況進行審核。復評方案應考慮上一次審核的結果并至少包括該管理體系文件的審核和現場的審核。
5.6.12復評至少應確保獲認證組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所有要素之間統一協調;
——發生變更后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運行良好;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得到有效的保持。
5.6.13在監督及復評過程中,認證機構應檢查組織投訴、申訴及對其所采取的糾正措施的記錄,并檢查組織是否符合認證要求。
5.6.14監督及復評報告除應包括審核報告要求的全部內容外還應包括對前次審核發現的不符合項的糾正情況。
5.7認證證書與標志的使用
5.7.1認證機構應在其認可業務范圍內頒發認證證書。
5.7.2認證機構應制定一套程序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標志的所有權、使用情況加以控制。
5.7.3獲證組織應在有認證機構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使用認證標志。該標志不能用于產品上,或以使人誤解的方式來使用。
5.7.4認證機構應避免在證明認證符合性的不同體系時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標志(如產品認證和管理體系的認證),而且在有多個標志的時候應避免混淆。
5.7.5認證機構應有一個文件化的程序,以保證能采取適當的措施處理對認證制度的不正確的宣傳或對證書和標志的錯誤使用。
注:該措施可包括糾正措施、證書的撤銷、出版物侵權認定以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手段。
5.8對相關方與組織之間信息記錄的調閱
認證機構應要求每個獲證組織在必要時提供按照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標準或其它引用文件所進行的信息交流及對接收的投訴所采取的處理措施的記錄。
6附則
6.1如果認證機構違反本文件的規定,認可委將視情節的嚴重程度對對其提出警告、暫?;虺废湔J可資格。
6.2本文件由認可委負責解釋。
6.3本文件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