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執法檢查依據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處罰依據 | 備注 |
| 1 | ? ? ? ? ? ? ?危險化學品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包括主要負責人不明確導致主要負責人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落實的)。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 全法》第五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危險 ? ?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 ? ?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 | ? ?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自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下同)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明確責任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 ? ?程。 | ||||
| 2 | ?未進行安全風險承諾;承諾公告與現場情況嚴重失實。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7.7 未進行安全風險承諾;承 ? ?諾公告與現場情況嚴重失實。 | ? ? ? ? ? 《應急管理部關于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的通知》(應急〔2018〕74 號)五、安全承諾公告企業安全承諾:企業在進行全面安全風險研判的基礎上,落實相關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諾當日所有裝置、罐區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安全風險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管理(本事項執法依據標準為《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 待該標準正式施行后實施該項處罰,下同) |
| ? ? ?3 | 未按規定對涉及易燃易爆、劇毒物料的危險化學品管道 ? ?(包括管件)定期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敷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七、設備完好性(完整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 | ? ? ?設備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進行檢查、檢測。 | 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 性)。 ? ?2.《工業管道安全技術規程》(TSG 31-2025) ? ?5 監督檢驗、7 定期檢驗和附件 D 工業管道年度檢查、附件E 工業管道定期檢驗報告。 ?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第(十六)條 建立和不斷完善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等閉環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檢測、報告制度,對于裝置中存在泄漏風險的部位, 尤其是受沖刷或腐蝕線,要根據泄漏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的周期性測厚和泄漏檢測計劃,并定期將檢測記錄的統計結果上報給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安全管理部門,所有記錄數據要真實、完整、準確。企業發現泄漏要立即處置、及時登記、盡快消除,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賬,限期整改。加強對有關管理規定、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和記錄文件以及采用的檢測和評估技術標準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容易減薄的 ? ?物料管 | 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四)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敷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巡護。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 ? ?款;拒不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 ||
| 4 | 涉及甲類、劇毒物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 生產裝置運行管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料的壓力管道、管道元件(彎頭、法蘭、變徑等)采用打“卡具”等臨時堵漏措施繼續運行。 |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 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10 涉及甲類、劇毒物料的壓力管道、管道元件(彎頭、法蘭、變徑等)采用打“卡具”等臨時堵漏措施繼續運行。 | 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七、設備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二、事故和事件管理。 ?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 號)第(十六)條 建立和不斷完善泄漏檢測、報告、處理、消除等閉環管理制度。建立定期檢測、報告制度,對于裝置中存在泄漏風險的部位, 尤其是受沖刷或腐蝕容易減薄的物料管線,要根據泄漏風險程度制定相應的周期性測厚和泄漏檢測計劃,并定期將檢測記錄的統計結果上報給企業的生產、設備和安全管理部門, 所有記錄數據要真實、完整、準確。企業發現泄漏要立即處置、及時登記、盡快消除,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賬, 限期整改。加強對有關管理規定、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和記錄文件以及采用的檢測和評估技術標準等泄漏管理文件的管理。 ? ?3.?????? 《化工(危險化學品) ? ?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 |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理(在執法依據標準《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正式施行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作為執法檢查依據, 實施該項處罰, 下同)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第六條嚴禁設備設施帶病運行和未經審批停用報警聯鎖系統。 | |||||
| ? ? ?5 | ? ?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的安全聯鎖摘除未履行審批手續或摘除后的聯鎖未按審批要求恢復;涉及物料發生熱分解失控風險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控制、聯鎖設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款 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2.??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技術規范》(GB 17681-2024)9.6 系統停用與恢復、改變控制邏輯、增加刪除監控參數、調整工藝參數報警閾值和聯鎖閾值、聯鎖的摘除與恢復均應執行變更管理。不應摘除或旁路系統聯鎖以強制維持設備或裝置運行,聯鎖觸發后應及時查明原因,并逐一消除聯鎖觸發條件,不應強行復位。經審批后安全聯鎖臨時摘除不應超過 1 個月,期間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 ? ?3.??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7 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構成重大危險源的生產裝置或儲存設施的安全聯鎖摘除未履行審批手續或摘除后的聯鎖未按審 ? ?批要求恢復;涉及物料發生熱分解失 | ? ? ?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七、設備完好性(完整性)以及十、變更管理。 ? ?2. 《化工(危險化學品) 企業安全檢查重點指導目錄》(安監總管三〔2015〕113 號) 第二十二條 ? 安全聯鎖未正常投用或未經審批摘除以及經審批后臨時摘除超過一個月未恢復的。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 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 ? ? ?生產裝置運行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控風險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的控制、聯鎖設施未投入使用或功能失效。 | |||||
| ? ? ?6 | ? ? ?未建立變更管理制度;變更前未按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變更未履行變更審批程序;變更后未對相關人員開展培訓。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 ?3.??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十四條第九項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九)變更管理制度。 ? ?4.??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7 號)第十一條 企業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至少應當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九)變更管理制度。 ? ?5.??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7.5 未建立變更管理制度;變更前未按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變 | ?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十、變更管理。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未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 ? ? ?變更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更未履行變更審批程序;變更后未對相關人員開展培訓。 | |||||
| ? ? ?7 | ? ? ?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頂落底;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浮頂落底操作,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3.?? 《油氣罐區防火防爆十條規定》 ? ?(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第六條嚴禁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落底。 ? ?4.??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12 內浮頂儲罐的低低液位報警值未按標準規范設置或正常運行時浮頂落底。 ? ?5.?? 《化工企業可燃液體常壓儲罐區安全管理規范》(AQ 3063-2025) ? ?9.5.2 外浮頂儲罐和內浮頂儲罐正 ? ?常運行中,浮頂不應落底。由于儲罐 |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 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 ? ?儲存設施異常運行管理(《化工企業可燃液體常壓儲罐區安全管理 規 范 》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檢維修等原因確需浮頂落底的,應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 | |||||
| ? ? ?8 | ?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雙重預防機制未有效運行 ? ?(包括未將日常巡檢、隱患排查、專項檢查統一管理等情形)。 |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 第五條第一款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機構等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第五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 ?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未重新進行安全風險 ? ?辨識評估。 | |||||
| ? ? ?9 | ? ? ?未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包括未建立重大危險源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操作負責人的安全包保責任制并如實履職等相關情形)。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 | ? ? ?《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隱患排查任務清單的通知》附件 危險化學品企業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人隱患排查任務清單。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 ? ?負責人。 | ?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 ?(六 )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五條第一款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學校、科研機構、醫療機構、檢測機構、檢驗機構等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 ?第十三條第一款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按 ? ?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 |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 ? ?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 ? ?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責任制,并將重大危險源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管理人員的情況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部門備案。 ?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并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 ? ?故隱患。 | 管理總局令第 40 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 | ||||
| ? ? ?10 | ? ?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儲存危 ? ?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 ? ?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 | ? ? ?重大危險源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者行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3.《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0 號)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數量、生產、使用工藝(方式)或者相關設備、設施等實際情況,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完善控制措施: ? ?(二)重大危險源的化工生產裝置裝備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自動化控制系統;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裝備緊急停車系統; ? ?(三)對重大危險源中的毒性氣 體、劇毒液體和易燃氣體等重點設施, 設置緊急切斷裝置;毒性氣體的設施, 設置泄漏物緊急處置裝置。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五條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 | 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未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或者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未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 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5.《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 ? ?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4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危險化學品罐區各儲罐進、出液相物料管道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或功能失效。 ? ?5.5.5 涉及有毒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二級重大危險 ? ?源未按標準規范要求配備SIS。 | |||||
| ? ? ?11 | ? ? ?硝化工藝裝置未實現全流程自動化, 涉及硝化反應的裝置(廠房)同一時間現場操作人員超過2 人;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 ? ?儀表系統,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 | 1.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安委〔2020〕3 號)2022 年底前所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游配套裝置必須實現自動化控制。 ? ?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辦〔2024〕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務(五)推進高危工藝企業全流程自動化改造。推動相關企業實施改造提升,制定印 ? ?發化工企業高危工藝全流程自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 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未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或者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未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 ? ? ?危險化工工藝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統,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 ?4.《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7 號)第七條第三項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 ?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作業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 ?5.《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 ? ?通知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 | 動化改造工作指南,2024 年底前硝化工藝率先完成改造任務,2026 年底前重氮化、過氧化、氟化、氯化工藝完成改造任務。 ? ?3.《化工企業硝化工藝全流程自動化改造工作指南(試行)》(應急廳〔2024〕19 號) 三、總則 2.硝化工藝裝置應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最大限度減少現場人工操作。硝化車間(裝置)現場操作人員(含巡檢人員)同一時間不得超過 ? 2 人。鼓勵硝化企業建設無人車間、無人裝置。 | 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18 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四十三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現其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1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116 號)。 ? ?6.?? 《精細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 ?(AQ 3062-2025)9.1.16 企業生產 ? ?運行和作業過程中現場人員的數量應符合下列要求:c)涉及高危工藝和工藝危險度 4 級及以上的其他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區內同一時間現場人員不應超過 2 人,廠房(裝置)采用符合抗爆設計的防爆墻分隔的,兩側按照不同區域處理。 ? ?7.??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2.10 硝化工藝裝置未按照AQ 3062 的要求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硝化反應器未設置緊急冷卻系統(絕熱硝化、微通道反應器除外);熱媒溫度超過物料TD24 的,涉及硝化物的蒸餾(精餾)釜、蒸餾(精餾)塔再 ? ?沸器未配備緊急冷卻系統。 | |||||
| ? ? ?12 |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企業,未開展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未對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或者未落實評估建議;物料組分、體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 | 1.《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安 委〔2020〕3 號)現有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必須于 2021 年底前完成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同時按照加強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指導意見,對相關原料、中間產品、產品及副產物進行熱穩定性測試。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 ? ?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九項 | ? ? ?危險化工工藝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系溫度、物料配比、加料順序、加料速度等工藝參數發生變更,或相關工藝參數未納入現有報告評估范圍,未重新進行評估。 | 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九條 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 號)。 ? ?5.《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3.5 精細化工裝置未按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或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條件與實際工況不相符;未按照AQ 3062 的要求獲得原料、催化劑、中間產品、產品、副產物,以及蒸餾 ? ?(精餾)等后處理過程涉及的各相關物料的熱分解起始分解溫度、分解熱等物料熱穩定性數據;工藝控制指標發生變更且超出設計范圍、原輔料發生變更或投料順序發生改變未重新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未按照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結論和建議落實安全風險 ? ?管控措施。 | 2.《關于完善硝化企業安全風險排查重點內容的函》當工業化裝置的物料組分、體系溫度、物料配比、加料順序、加料速度等工藝參數發生變更的,或相關工藝參數未納入技術研發和試驗階段的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報告評估范圍的,應重新進行評估。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安全管控措施,或者工藝、設施、設備、原料等發生變更時未重新進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 ? ?13 | ? ? ?從業人員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包括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等相關情形)。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而上崗操作。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 ?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滿足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 ? ?3.??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十六條第二款 企業分管安全負責人、分管生產負責人、分管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一定的化工專業知識或者相應的專業學歷,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 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 ?4.??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 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十一)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實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動計劃,將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從業人員作為高危行業領域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的重點群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和一定實踐經驗,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至少要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新招一線崗位從業人員必須具有化工職業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危險化學品安全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 ?2. 《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安委〔2020〕3 號)自 2020 年 5 月起,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 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 新入職的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新入職的涉及 ? ?重大危險源、重點監管化工工 | ?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未滿足國家規定的學歷要求,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經考核合格上崗作業。 | ? ? ?危險化學品安全從業人員資質學歷管理( 自 2026 ? ?年 6 月 1 日起, 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而上崗操作,執法檢查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 號〉調整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 19 號〉)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0 號)第四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并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癥、精神病、癡呆癥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 能;(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 ?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附件 特種作業目錄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 ?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 ? 19 號)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 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范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 ? ?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 | 藝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或化工類中等及以上職業教育水平,新入職的涉及爆炸危險性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操作人員必須具備化工類大專及以上學歷。 ? ?3.《化工(危險化學品) 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安監總政法〔2017〕15 號)第三條必須確保從業人員符合錄用條件并培訓合格,依法持證上崗。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下列條件: ? ?(一)年滿 18 周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 ?(二)無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癥、帕金森病、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且無妨礙安全作業的身體缺陷; ? ?(三)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 ?(四)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 ? ?煤礦、金屬非金屬礦山、石油天然氣、冶金、有色、煙花爆竹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外, 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首次取證的地下礦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6.《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二條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 ?7.《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1.3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 ? ?產裝置或儲存設施的企業(加油站除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外)主要負責人,主管生產、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具備化學、化工、安全等相關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且不具備化工類中級及以上職稱。 ? ?5.1.4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 ? ?崗。 | |||||
| ? ? ?14 | ?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中的工藝、技術、設備。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規對目錄的制定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具體目錄,對前款規定以外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予以淘汰。 ?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技術、設施、設備,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 ?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 ? ?重大隱患治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一條“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 ?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安全技術裝備目錄(2015 年第一批)的通知》(安監總科技〔2015〕75 號)。 ? ?5.《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2016 年)》(安監總科技〔2016〕137 號)。 ? ?6.《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 ?〈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應急廳〔2020〕38 號)。 ? ?7.??????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 ?〈關于印發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二批)〉的通知》(應急廳〔2024〕86 號)。8.《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 ? ?準化通用規范》(GB 45673-2025)4.2 企業應采用國內外先進的工藝技術裝備,遵循最小化、替代、緩和、簡化的原則,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不應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 ? ?9.《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3.1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中的工藝、技術、設 ? ?備。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 ? ?15 | ? ? ?工藝技術來源不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品種未經許可或超許可范圍。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 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 ?3.??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 397 號)第二條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筑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下統稱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 ?4.??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 ? ?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有關安全生產許可、工業產品生產許可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違反本法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應急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3.《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 | ? ? ?非法違法整治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必須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5.《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7 號)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二)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新開發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的工藝(以下簡稱化工工藝),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6.《精細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 ?(AQ 3062-2025)5.1.1 建設項目應有明確的工藝技術來源。企業應選用先進、安全、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裝備, 從源頭管控安全風險,不應使用淘汰落后的工藝技術和設備。 ? ?7.《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3.3 工藝技術來源不明;國外引進或國內轉讓的生產工藝技術,未提供工藝技術的設計基礎、工藝說明、工藝設備清單、工藝控制方式、控制參數以及過程危險性分析報告等工藝 ? ?技術資料。 | 務院令第 397 號)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4.《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 ? ?第四十三條 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發現其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1 個月以上 6 個月以下;暫扣期滿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 ?5.《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7 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 ?第四十條 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 ? ?改正,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5.7.1 生產、經營(有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品種未經許可或超許可范圍。 | 款: ? ?(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 ?(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 ? ?(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 ? ?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 ||||
| ? ? ?16 | ? ?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二條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 | 《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 ?5.2.3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和組別不應低于該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1 氣體、蒸氣或粉塵分級與電氣設備類別的關系應符合表5.2.3-1 的規定。當存在有兩種以上可燃性物質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時,應按照混合后的爆炸性混合物的級別和組別選用防爆設備,無據可查又不可能進行試驗時,可按危險程度較高的級別和組別選用防爆電氣設備。 ? ?對于標有適用于特定的氣體、蒸氣的環境的防爆設備, 沒有經過鑒定,不得使用于其他的氣體環境內。 ? ?2 Ⅱ類電氣設備的溫度組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 ?重大隱患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3.《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2014) ? ?5.2.2 危險區域劃分與電氣設備保護級別的關系應符合下列規定: 1.爆炸性環境內電氣設備保護級別的選擇應符合表 ? 5.2.2-1 的規定。 ? ?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4.3 爆炸危險場所未按標準規范要求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別、最高表面溫度和氣體、蒸氣引燃溫度之間的關系符合表5.2.3-2 的規定。 ? ?3 安裝在爆炸性粉塵環境中的電氣設備應采取措施防止熱表面點可燃性粉塵層引起的火災危險。Ⅲ類電氣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進行選擇。電氣設備結構應滿足電氣設備在規定的運行條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 ? ?的要求。 | ||||
| ? ? ?17 | ?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檢測報警裝置;可燃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未投用或處于非正常狀態,長時間報警未處置。未建立報警處置流程,未及時響應報警,未經確認關閉報警。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倉庫除外)企業未建設報警優化管理場景。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 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企業的廠房、作業場所、儲存設施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應當 ? ?符合下列要求: | 《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標準》 ? ?(GB/T 50493-2019) ? ?3.0.1 在生產或使用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的生產設施及儲運設施的區域內,泄漏氣體中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泄漏氣體中有毒氣體濃度可能達到報警設定值時, 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既屬于可燃氣體又屬于有毒氣體的單組分氣體介質,應設有毒氣體探測器;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多組分混合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和有毒氣體濃度有可能同時達到報警設定值,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 ? ?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 | ? ? ?重大隱患治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三)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化學品的場所裝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報警等安全設施。 ?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二條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4. 《建筑防火通用規范》( GB 55037-2022)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 ?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技術規范》(GB ? 17681-2024)10.2 應建立報警處置流程,及時響應報警, 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防控風險。不應未經確認關閉報警信號。 ? ?6.《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 ? ?則》5.4.2 存在可燃或有毒氣體泄漏 | 數據 、信息的。 ?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18 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風險的場所未按設計要求設置氣體探測器或氣體探測器功能失效;GDS 未投入使用。 | |||||
| ? ? ?18 | ? ? ?未制定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特殊作業未履行許可手續; 動火、受限空間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氣體分析;作業過程無人監護;特級動火作業未實現全過程視頻監控。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 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 ?2.??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十四條第十四項 企業應當根據化工工藝、裝置、設施等實際情況,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 ?(十四)動火、進入受限空間、吊裝、高處、盲板抽堵、動土、斷路、設備檢維修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 ?3.??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十八條 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 ?4.?? 《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 ? ?全規范》(GB 30871-2022)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重大隱患治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4.6 作業前,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組織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審批。4.10 作業期間應設監護人。5.3.1 動火作業前應進行氣體分析。6.3 作業前,應確保受限空間內的氣體環境滿足作業要求。 ? ?5.2.11 特級動火作業應采集全過程作業影像,且作業現場使用的攝錄設備應為防爆型。 ? ?5.《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6.1 未履行審批手續開展特殊作業;動火作業未按GB 30871 的要求進行升級管理。5.6.3 動火作業或受限空間作業未按要求進行氣體分析; 受限空間作業未連續監測可燃氣體、有毒氣體及氧氣濃度;特級動火作業 ? ?未實現全過程視頻監控。 | |||||
| ? ? ?19 | ? ? ?未對生產區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作業前未對生產區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生產區作業時,未對作業實施管理和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發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 ? ?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 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 | ? ? ?承包商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題的,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 ?2.《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6.4 未對生產區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作業前未對特殊作業人員進行安全交底;實施特殊作業時, 企業未對作業實施管理和檢查。 | 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 ? ?令停產停業整頓。 | ||||
| ? ? ?20 | ? ?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 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儲存專柜(以下統稱專用儲存場所)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儲存場所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收發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 ? ?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六)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 ?第八十條第五項 生產、儲存、使用 | ? ? ?重大隱患治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二十條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4.《危險化學品倉庫儲存通則》 ? ?(GB 15603-2022)5.3 應根據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設計和經營許可要求, 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品種、數量。5.4 危險化學品儲存應滿足危險化學品分類,包裝,儲存方式及消防要求。5.5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配存, 應符合附錄 ? A 及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的要求。 ? ?5.《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8 未按照 GB 15603 等標準規范要求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 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生產現場違規存 ? ?放爆炸危險性化學品。 | 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 ? ?21 | ? ? ?企業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現場感知監測監控設備設施未正常運轉。 | ?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3.??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技術規范》(GB 17681-2024)9.5 不應未經審批停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報警設備設施,不應破壞、停用采集設備,不應無故停電、斷網、離線,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9.7 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做好記錄,并簽字確認。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未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或者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未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 ? ?互通。 |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運行管理 | |
| 22 | 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未依法辦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53 號) |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十七 |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未按規定辦理登記變更手續等。 | 第十二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危險性類別、象形圖、警示詞、危險性說明、防范說明等; ? ?(二)物理、化學性質,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外觀與性狀、溶解性、熔點、沸點等物理性質,閃點、爆炸極限、自燃溫度、分解溫度等化學性質; ?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業推薦的產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 ?(四)危險特性,包括危險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其中,儲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對建筑條件、庫房條件、安全條件、環境衛生條件、溫度和濕度條件的要求, 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時的操作條件、作業人員防護措施、使用現場危害控制措施等,運輸的安全要求包括對運輸或者輸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關運輸人員的傳遞手段、裝卸及運輸過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傷等化學品事故時的應急處理方法,應急咨詢服務 ? ?電話等。 | 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三、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四)嚴格安全準入。完善并嚴格落實化學品鑒定評估與登記有關規定,科學準確鑒定評估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毒性,嚴禁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就投入生產。 ? ?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辦〔2024〕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務(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持續開展化學品登記和鑒定分類監管執法。 ? ?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強化危險化學品“一件事”全鏈條安全管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辦 ? ?〔2025〕4 號)10.完善化學品鑒定分類和登記管理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化學品鑒定分類和危險化學品登記專項執法檢查。構建執法檢查長效機制, 將相關執法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日常工作,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應登記盡登記”。 ? ?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 |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 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十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其他登記內容發生變更,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 ? ?罰款;拒不改正的,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 ?3.《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 53 號)第二十九條 登記企業不辦理危 ? ?險化學品登記,登記品種發生變化或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第十八條 登記企業應當對本企業的各類危險化學品進行普查,建立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應當包括危險化學品名稱、數量、標識信息、危險性分類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等內容。 ? ?第二十一條 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登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化學品危險性鑒定的有關規定, 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機構對其進行危險性鑒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的, 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 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 ? ?(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 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80 號)第六條。 ? ?5.《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準(GB 30000.2~ GB 30000.29)。 | 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可以處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 ? ?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第三十條 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 ?(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 ? ?(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 ? ?(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 ? ?(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 ? ?核查的。 | |||
| ? ? ?23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未規范使用“一書一簽”傳遞危險化學品危害信息情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下同)上粘貼、 |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 ? ?(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 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 ? ?80 號)第九條。 ?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 | ? ? ?危險化學品“一書一簽”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印刷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 ?3.《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1 號)第二十條 企 ? ?業應當依法進行危險化學品登記,為 | 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二、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生產信息。 ? ?3.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GB 15258)。 ? ?4.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準(GB 30000.2~ GB 30000.29)。 | 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未提供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拴掛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 ?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提供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在危險化學品包裝上粘貼、印刷、拴掛的中文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 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 ? ?(十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或者擅自更改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 ?第六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用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 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 | 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 ? ?5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 ?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 ? ?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 ||||
| ? ? ?24 | 危險化學品生產、進口企業對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未進行物理 | 1.《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第四條 下列化學品應當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 ?(一)含有一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 ? ?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三、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四)嚴格安全準入。完善并嚴格落實化學品鑒定評估與登記有關規定,科學準確鑒定評估化學品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 | ?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分類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危險性鑒定和分類;對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含原料、輔料、中間產品、產品等)未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和分類(包含硝基化合物、有機過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險性風險的固體物料摩擦感度、撞擊感度不明確,且未采取防控措施)。 | (二)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 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 ?(三)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 1 噸, 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 ? ?第十七條 化學品單位對確定為危險化學品的化學品以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危險化學品,應當編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根據《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加強安全管理。 ? ?2.《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3.6 硝基化合物、有機過氧化物、重氮化合物等涉及爆炸危險性風險的固體物料摩擦感度、撞擊感度不明確,且未采取防控措施。 ? ?5.7.2 未對物理危險性不明的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 | 的物理危險性、毒性,嚴禁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就投入生產。 ? ?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辦〔2024〕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務(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持續開展化學品登記和鑒定分類監管執法。 ? ?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強化危險化學品“一件事”全鏈條安全管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辦 ? ?〔2025〕4 號)10.完善化學品鑒定分類和登記管理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化學品鑒定分類和危險化學品登記專項執法檢查。構建執法檢查長效機制, 將相關執法融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日常工作,進一步落實化學品“應鑒定分類盡鑒定分類”。 ? ?4.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 ? ?(2015 版)實施指南(試行) 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 ? ?80 號)第六條、第九條。 |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2.《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第十九條 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 ?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 ? ?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 ? ?(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5.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二、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全面收集安全生產信息。 ? ?6. 《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系列標準(GB 30000.2~GB ? ?30000.29)。 | |||||
| ? ? ?25 | ?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對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客觀性存在問題;未按時上報鑒定的化學品品名和工作總結等。 | ?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第七條 鑒定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科學、公正、誠信地開展鑒定工作,保證鑒定結果真實、準確、客觀,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 ?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款 (二)鑒定機構收到鑒定申請后,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判定。除與爆炸物、自反應物質、有機過氧化物相關的物理危險性外, 對其他物理危險性應當在 ? 20 個工作日內出具鑒定報告,特殊情況下由雙方協商確定。 ? ?送檢樣品應當至少保存 180 日, ? ?有關檔案材料應當至少保存 5 年。第十八條 ? 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 ? ?1 月 31 日前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上報上一年度鑒定的化學品品名和工作總結。 | 1.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三、強化全鏈條安全管理(四)嚴格安全準入。完善并嚴格落實化學品鑒定評估與登記有關規定,科學準確鑒定評估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毒性,嚴禁未落實風險防控措施就投入生產。 ? ?2.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 2024 — 2026 年)〉子方案的通知》(安委辦〔2024〕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方案(2024—2026 年)》二、主要任務(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持續開展化學品登記和鑒定分類監管執法。 ? ?3. 《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印發〈關于強化危險化 ? ?學品“一件事”全鏈條安全管 | ?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60 號)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 ? ?(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 ?(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 ?(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 ? ?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理的措施〉的通知》(安委辦 ? ?〔2025〕4 號)10.完善化學品鑒定分類和登記管理制度。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化學品鑒定分類和危險化學品登記專項執法檢查。將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列入執法檢查對象,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共享和聯合懲戒,依法查處鑒定機構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 | |||||
| ? ? ?26 | 硝酸銨生產、使用硝酸銨化工企業的危險化學品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包括未落實外部安全防護距離評估提出的安全風險削減措施,硝酸銨儲存數量超過評估結果等情形);硝酸銨儲存設施監測監控未有效運行(包括掉線、離線或者無法查看等情形)。硝酸銨溶液儲罐的熱源溫度和儲罐溶液濃度、溫度不滿足 GB 44022 的要求;硝酸銨溶液儲 |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2.《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 ?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7〕121 號)化工和危險化學品類:第二十條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3.《硝酸銨安全技術規范》(GB ? ?44022-2024)4.1.5 新建、改建、擴建硝酸銨建設項目應按照GB/T 37243 中的定量風險評價法確定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個人風險和社會風險應滿足GB 36894 的要求,儲存規模不應超過評估結果。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 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相關許可證件被吊銷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 ?(六)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 ?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 | ? ? ?硝酸銨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罐未實現硝酸銨溶液濃度在線監測功能。 | 時,應將企業內所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作為一個整體進行定量風險評價。儲存危險性類別屬于爆炸物的硝酸銨倉庫,以及儲存硝酸銨不合格品的倉庫,同時應滿足GB/T 37243 中事故后果法確定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 ?6.1.4?? 固體硝酸銨倉庫、硝酸銨溶液儲罐等應納入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 ? ?6.1.5?? ? 固體硝酸銨倉庫的溫度監測報警數據和視頻監控圖像,硝酸銨溶液儲罐的溫度、液位等監測報警數據和視頻監控圖像應接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 ?6.2.2 固體硝酸銨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內,不應與易燃物、可燃物、還原劑、強酸、強堿、亞硝酸鹽、金屬粉末等禁忌物質混存混放或接觸; 不應露天存放、散裝儲存(不帶外包裝的凈貨儲存)。 ? ?6.3.3 硝酸銨溶液儲存溫度不應高于 145℃,熱源蒸汽溫度不應高于160℃并設置超溫聯鎖切斷,硝酸銨溶液濃度不應大于 93%(質量分數)。 ? ?4.《關于進一步加強硝酸銨安全管理的通知》(應急〔2021〕64 號) 一、強化硝酸銨安全風險源頭管控新建、改建、擴建硝酸銨項目要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風險基 ? ?準》(GB 36894)和《危險化學品生 | 正,處 5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18 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 37243)中的定量風險評估法評估其外部安全防護距離。 ? ?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技術規范》(GB 17681-2024)9.5 不應未經審批停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報警設備設施,不應破壞、停用采集設備,不應無故停電、斷網、離線,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 ?9.7 應定期對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系統有效、可靠運行。維護、保養、檢測應做好記錄,并簽字確認。 ? ?6.《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4.8 硝酸銨溶液儲罐的熱源溫度和儲罐溶液濃度、溫度不滿足 GB 44022 的要求;硝酸銨溶液儲罐未實 ? ?現硝酸銨溶液濃度在線監測功能。 | |||||
| ? ? ?27 | 液氯罐式集裝箱、罐式專用車輛槽罐作為固定儲罐使用;液氯儲罐廠房、瓶庫、充裝場所和氣化間未采用封閉式結構;液氯儲罐事故氯吸收裝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七項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液氯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2.《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 ?〈淘汰落后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知》(應急廳〔2020〕38 號)二、淘汰落后的設備 未設置密閉及自動吸收系統的液氯儲存倉庫。 ? ?3.《化工企業氯氣安全技術規范》 ? ?(GB 11984-2024)4.3.10 液氯儲罐 ? ?廠房、瓶庫、充裝場所和氣化間應采用封閉式結構,內部不應設置水、堿等液體吸收噴淋設施和堿液中和池, 外圍門、窗等密封面應設置霧狀水噴淋裝置。封閉式廠房(倉庫)應設置氯氣捕集設施,與事故氯吸收裝置相連接,配備固定式吸風口和移動式非金屬軟管,固定式吸風口設置應靠近地面,移動式非金屬軟管長度應能延伸到所有可能發生泄漏的部位。6.1.3 液氯儲罐事故氯吸收裝置應符合以下要求。a) 獨立設置并采用二級吸收工藝。b)堿吸收、熱交換等能力與液氯泄漏量相匹配。液氯泄漏量綜合考慮堵漏和倒罐作業時長、泄漏管徑和速率等因素。c) 具備 24h 連續運行能力,堿液循環吸收罐具備切換、備用和配液的條件。d) 循環吸收液氫氧化鈉濃度為 15%-20%,且出塔時溫度不大于 45℃。設置循環吸收液氫氧化鈉濃度和溫度在線監測設施,定期進行分析檢測,氫氧化鈉濃度低于 ? 5%前及 |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 18 號)第七十三條第一項 ?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0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時置換或更新。e) 風機具備手動和自動啟動功能。在廠房內外易于操作處分別設置手動開關,并能實現遠程啟動;自動啟動與封閉式(半敞開式) 廠房內氯氣探測器聯鎖。f) 尾氣排放口設置氯氣探測器。g)循環泵、事故氯風機設置備用設備,用電負荷為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h) 液氯充裝、罐式專用車輛和鋼瓶泄漏處置的氯氣可并入事故氯吸收裝置,單獨設置符合上述要求。 ? ?6.1.7 液氯罐式集裝箱、罐式專用車輛不應作為固定儲罐使用。 ? ?4.《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4.9 液氯儲罐廠房、瓶庫、充裝場所或氣化間未采用封閉式結構; 液氯罐式集裝箱、罐式專用車輛槽罐作為固定儲罐使用;事故氯吸收裝置不具備 24h 連續運行能力;堿液循環 ? ?吸收罐不具備切換、備用和配液條件。 | |||||
| ? ? ?28 | 未建立并落實異常工況安全處置管理制度;異常工況現場處置時,同一部位進行交叉作業; 無關人員進入現場處置危險區域;同一裝置區內現場處置存在人員聚集; 涉及重大危險源、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 ? ?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生產、儲存危 | 《基于人員定位系統的人員聚集風險監測預警功能建設應用指南(試行)》2.2 人員聚集預警區 ? 人員聚集預警區指有人員聚集風險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生產廠區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裝置區 ? ?(含管廊)、構成重大危險源生產單元和儲存單元、特殊作 ? ?業區域以及存在檢維修作業的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 ?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 ? ?重大風險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高危工藝的企業未投用具有人員聚集報警功能的人員定位系統;進入生產區的人員未攜帶定位終端。 | 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并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3.《化工企業生產過程異常工況安全處置準則(試行)》(應急廳〔2024〕17 號)二、各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總部要組織企業認真對照 ? ?《處置準則》,建立健全異常工況處置制度。 ? ?3.1? 企業應在日常工作中,對照異常工況情形,進行風險評估,建立或明確緊急處置程序,開展培訓和演練。 ? ?4.2.2? 處置過程中應嚴格管控現場人員,明確責任分工,按最少化原則控制現場作業人員數量。嚴禁與處置無關的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 ?4.2.3? ? 現場處置時,同一部位原則上不得進行交叉作業,同一裝置區內一般應為 2 人,最多不得超過 6 人。 ? ?4.?? 《精細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 ?(AQ 3062-2025)9.4.1 企業應全面辨識裝置、設備設施的異常工況情形, 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分析,確定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 ? ?5.?? 《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7.3 涉及重大危險源、高危工藝的企業未投用具有人員聚集報警功 ? ?能的人員定位系統;進入生產區的人 | 區域。 ? ?3.2 預警分級 按預警區域內 3 人為黃色,4 到6 人(含本數)為橙色,6 人以上為紅色進行警示。 |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九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 ? ?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 ?(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裝備自動控制系統和安全儀表系統,未建立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或者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未與政府有關部門實現互聯互通。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員未攜帶定位終端。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測監控數據未接入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 ? ?5.7.4 異常工況現場處置時,同一裝置區內超過 6 人或無關人員進入處置現場。涉及高危工藝和工藝危險度 4 級及以上的其他危險化工工藝的精細化工廠房(含裝置)內同一時間現場人員超過 2 人。注:廠房(含裝置)內采用符合抗爆設計的防爆墻分 ? ?隔的,防爆墻兩側按照不同區域處理。 | |||||
| ? ? ?29 | ? ? ?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離心分離機系統未按要求設置惰性氣體保護;在惰性氣體保護失效時, 不具備報警和停機功能。精細化工企業涉及甲、乙類易燃介質的減壓(真空)蒸餾(精餾)、干燥設備,未采用惰性氣體破真空。 |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 《精細化工企業安全管理規范》 ? ?(AQ 3062-2025)7.2.2.1 建設項目 ? ?應優先選用過濾、淋洗、干燥一體化設備。企業涉及易燃易爆、有毒物料時,不應采用敞開式真空抽濾設備及敞開式離心分離機,涉及易燃易爆介質的離心分離機系統應按GB 19815 的規定設置惰性氣體保護、在線氧含量檢測報警聯鎖系統等設施。 |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 ? ? ?設備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7.2.2.6 涉及甲、乙類易燃介質的減壓(真空)蒸餾(精餾)、干燥設備,應設置惰性氣體破真空。 ? ?3. 《 離心機安全要求》( GB 19815-2021)5.7.3.1 離心機處理具有揮發性、易燃或易爆物料時,應符合密閉要求,與易燃易爆物料接觸的密閉腔體應提供可靠、穩定的惰性氣體保護;在惰性氣體保護失效時,應 ? ?具備報警和停機功能。 | |||||
| ? ? ?30 |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未經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或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試生產前未完成“三查四定”;試生產方案未經審查;未進行PSSR 即投料開車。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 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 ? ?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 ? ? ?1.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 號)六、試生產安全管理。 ? ?2.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應急〔2019〕78 號)附件《試生產管理安全風險隱患排查表》。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 ? ?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 | ? ? ?建設項目安全管理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當由應急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45 號)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 ?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 ?第十四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 ? ?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 | 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 ? 50 萬元以 ? ?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危險化學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 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審查; ?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報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 |
| 序號 | 執法檢查 重點事項內容 | ? ? ?執法檢查依據 | ? ? ?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 | ? ? ?處罰依據 | ? ? ?備注 |
| 設單位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 ? ?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 ?5.《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準則》5.5.1 建設項目試生產前未完成“三查四定”;試生產方案未經審查; ? ?未進行PSSR 即投料開車。 | |||||
| ? ? ? ? ? ?31 | ? 過氧化氫生產企業在配制釜中采用雙氧水洗或堿洗工作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 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酸堿交替過氧化氫生產工藝改造項目安全風險防控要點(試行)〉的通知》(應急廳〔2025〕9 號)三、改造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要點(七) 嚴禁在配制釜中采用雙氧水洗或堿洗工作液。 | ? ? ?過氧化氫生產管理(在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制修訂出臺前, 指導有關企業按照有關文件及標準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此項不予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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