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技改等建設項目的試運行階段,為企業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過程中,我們經常聽到一些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提出這樣的疑問或想法:“現在還在試運行,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檢測結果出來,看看哪些崗位的檢測結果超過了行動水平,我們再安排那些崗位的工人去體檢,這樣既省錢又精準,不行嗎?”更有甚者,未進行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已經安排上崗,但在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過程中檢測結果低于行動水平(如噪聲強度低于80dB),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會說:“我們這些崗位檢測這么低,不屬于接害崗位,我們就不安排職業健康體檢,這是符合GBZ188中體檢人員范圍界定的”。
答案是:絕對不行!這種做法不僅是錯誤的,而且是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違法行為。將“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與“控制效果評價”的檢測結果進行捆綁,是對我國職業病防治法律程序的嚴重誤解。本文將從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出發,為您厘清這一核心問題。
在閑余時間制作了一篇上崗前“接觸必檢”的PPT,不足之處請多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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