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為達標;
(四)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為不達標。
第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優評先“一票否決”。
(一)年度考核綜合評定為“不達標”的;
(二)發生特別重大或三次以上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綜合評定不能評為“優秀”、“良好”等次。
(一)發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二)發生事故后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三)對重大安全隱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后果的;
(四)執法違法或執法發生嚴重錯誤,導致國家賠償或司法敗訴結果的。
第十三條 考核要求。
(一)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把工作重點放在對日常工作的監督管理上,強化管理、夯實基礎,積極推廣使用先進適用技術和設施設備,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有效提高安全生產“硬實力”;切實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提高廣大人民群眾和勞動者安全文化素質,有效提高安全生產“軟實力”;確保安全生產績效目標實現。
(二)省兌現安全生產考核獎勵原則上由省財政下達給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部門預算中統籌安排。
(三)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在年度工作結束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考核并兌現獎懲。其中:地、縣級政府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省級政府在4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各市(州、地)和各縣(市、區、特區)政府(行署)要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辦法制訂《安全生產工作績效考核獎懲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考核結果發布。考核結果由各級安委會通報,并在媒體上公布。
第十五條 考核獎懲。
(一)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兌現考核獎懲;各級政府對其相關部門和機構兌現考核獎懲;相關部門對所管轄的企業或單位兌現考核獎懲。
年度考核“優秀”的,給予一等獎獎勵;年度考核“良好”的,給予二等獎獎勵;年度考核“達標”的,給予三等獎獎勵。
(二)在企業年度考核優秀的,授予企業“安全生產優秀單位”稱號;連續5年良好以上等次的,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稱號。
(三)省政府每5年對全省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一次嘉獎,具體嘉獎辦法由省安委辦會同省安全監管局、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研究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四)年度考核不達標的地區和部門除上繳責任金外,考核單位對其予以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要向考核單位寫出書面檢查,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年度考核不達標的生產經營單位,考核單位對其予以通報批評,主要負責人要向考核單位寫出書面檢查,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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