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農村村寨火災危害,保護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村寨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村寨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村寨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村寨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舉報和控告。任何單位和成年人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五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村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自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寨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設施、消防裝備等納入消防規劃;將村寨消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多渠道籌集村寨消防資金。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負責村寨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對各村寨建立消防組織、制定消防預案、建立消防檔案等進行指導,培訓消防人員,組織消防演練,檢查、更換消防器材,對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定期對30棟以上木質結構房屋密集的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村寨和鄉村旅游村寨的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并在醒目位置設立防火標志。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村寨消防工作。
(一)建設部門負責村寨消防設施的布局和建設;
(二)水利部門負責村寨消防引用水的布局與建設;
(三)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檢查村寨消防安全的相關工作;
(四)供電部門負責村寨農戶用電線路和電力設施的安全檢查、維修、改造;
(五)新聞、廣播、電視等部門負責村寨消防宣傳教育;
(六)教育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第十條 在村寨消防工作中,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提高群眾消防安全意識;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
(三)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開展滅火演練;
(五)重大節日期間、火災多發期,組織專項檢查和抽查;
(六)鼓勵村民參加人身、財產保險。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民組在鄉鎮人民政府、自治縣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指導下,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一)組織村民對消防法律法規及有關消防知識進行學習宣傳,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二)制定村寨消防安全公約和消防應急預案;
(三)貫徹實施村寨消防規劃;
(四)建立志愿消防隊;
(五)對村寨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六)組織村民撲救火災。
貴州省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督辦…
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企業“五職人員”…
貴州省煤礦安全管理人員任職備案暫行…
貴陽市新建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維…
貴州省通航設施管理辦法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民族鄉保護和發展條例
貴州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地方煤礦駐礦安全監管員管理試…
貴州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監督管理…
貴州省安全生產條例
貴州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實施…
貴州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暫…
貴陽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