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協助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機械租賃市場的管理,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維護建筑施工機械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機械,是指用于的起重機械,混凝土機械,樁工機械,土石方機械,掘進機械等機械和模板、腳手架等機具。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械租賃企業是指在本市從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業務的企業和自有建筑施工機械并對社會開展租賃業務的建筑企業,應當接受行業自律公約和協會的管理。
第四條 外地進津從事以上租賃業務的企業應該具有中國建筑業協會核發的跨地區租賃經營確認手續并符合天津市有關規定。
第五條 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天津市工程機械行業協會負責對從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的企業進行行業確認,行業信用評價,建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信息平臺。
第六條 從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筑施工機械租賃企業:
1、有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不得少于50萬元;
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3、供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不得少于10臺,且總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憑行業確認證書辦理機械設備注冊登記并取得代碼、編號;
4、具有滿足租賃及其服務要求的工程機械維修保養、存放基地和維修檢測設備,基地面積一般不得少于2000m2;
5、具有滿足租賃及其租后服務要求的專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維修服務人員不得少于8人,其中具有專業技術職稱中級以上人員不得少于1人,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人;
6、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行業培訓并持有培訓合格證書;
7、其他應滿足建筑機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條件。
(二)施工機具租賃企業:
1、有工商營業執照;
2、經營場地一般不得少于2000m2,具有維修設備及機具;
3、擁有100噸以上可供租賃的模板、腳手架等;
4、具有專業經營的各類管理人員不得少于4人;
5、其他應滿足建筑機械施工安全管理的有關條件。
第七條 申請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確認的租賃企業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筑施工機械租賃企業確認申請表;
2、安全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
3、施工機械(施工機具)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產品鑒定證書、制造許可證、檢驗報告、機械設備大修后的檢測合格證明、質量保證書等原件和復印件;
4、相關管理人員(安全員)原件和復印件;
5、工商營業執照和企業代碼原件和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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