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改造、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必須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范圍和建設標準,按照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以下簡稱《設計規范》)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了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實行統一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發改、財政、城鄉規劃、房地產、市政、園林、民政、公安、交通、旅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有關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金融、郵政、電信、鐵路、民航等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做好有關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是該建設項目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的義務人,所有權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之間約定建設和改造責任的,由約定責任人負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無障礙設施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無障礙產品的開發應用。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并按照標準設置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志,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并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由建設單位納入建設項目經費預算。
第八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建設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設計規范》和本省有關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當對無障礙設計進行審查,對存在違反無障礙設計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作出建筑施工許可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范圍,對未按照《設計規范》和本省有關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的,不得作出施工許可決定。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設計文件、規范標準和監理合同的約定,對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理。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未按照規定進行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對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指導和提示正確使用無障礙設施的圖形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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