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信息的報送與披露。
(一)電力企業應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電監會令第13號)、《電力企業信息披露規定》(電監會令第14號)的要求,向交易主體披露并向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報送“西電東送”電能交易的有關信息。
(二)購、售、輸電主體應于每月15日前按長期、短期、臨時等交易類型報送及披露上月實際購售電量及電價、輸電費用及損耗、電費結算、違約補償等購售電合同執行情況。
(三)區域電力調度交易機構應報送及披露以下信息:
1.在簽訂長期合同前20個工作日,簽訂短期合同前5個工作日報送及披露:
(1)跨省(區)電能輸電通道的輸送能力、電網阻塞情況、輸電設備投產運行情況;
(2)分省(區)年度、月度電力電量供需預測及本年度、本月度電力電量供需實際情況。
2.每月15日前報送及披露上月合同履行情況,包括購售電量及電價、輸電費用及損耗、電費結算、違約及免責、合同轉讓(置換)等情況。
3.每月25日前報送及披露下月的月度交易計劃及計劃編制說明,每年12月報送及披露下年度的年度交易計劃及計劃編制說明。
第三十條 交易主體及調度交易機構要保留跨省(區)電能交易的調度、交易記錄,包括交易電量、價格、輸電價格、輸電損耗、購電來源、售電去向、聯絡線關口計量數據、電費結算情況等內容,接受電力監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交易主體或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電力監管機構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簽定、撤銷、變更或終止交易的協議、合同或相關條款無效。
第三十二條 交易主體或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按《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交易主體或調度交易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的,按《電力監管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電力監管機構可以向社會公布交易主體、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違反規定的行為及處理情況。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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