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促進電力資源優化配置,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關于促進跨地區電能交易的指導意見》(發改能源〔2005〕292號)、電監會《跨區跨省電力優化調度暫行規則》(電監輸電〔2003〕20號)、《跨省(區)電能交易監管辦法(試行)》(電監市場〔2009〕5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以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為基礎,實行合同的剛性與交易的靈活性相結合,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作用,統籌兼顧交易各方的利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行為,跨省(區)電能交易包括長期合約交易及靈活交易。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南方區域”,包括廣東、廣西、云南、貴州、海南五省(區)。
第二章 交易主體及職責
第五條 跨省(區)電能交易的交易主體包括售電方、購電方和輸電方。其中,售電方為組織本省(區)發電企業集中外送的省級電網企業及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送電的發電企業;購電方為省級電網企業;輸電方為南方電網公司超高壓輸電公司。
第六條 南方電網公司負責組織南方區域跨省(區)電能交易。在政府授權范圍內,售電方負責組織落實電能資源,購電方負責落實電能消納市場。輸電方負責輸電通道暢通。
第三章 長期合約交易
第七條 長期合約交易方式包括: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及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長期合約交易。其中,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包括:政府框架協議主導形成的長期合約交易及省(區)電網企業間協商確定的長期合約交易。
“西電東送”交易適用于政府框架協議主導形成的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
第八條 省(區)電網企業間的長期合約交易。購售電省(區)電網公司及輸電方協商一致,于每年11月份前簽訂下一年度的年度合同(以下稱年度合同),約定每月交易電力電量、96點送受電特性曲線等。政府框架協議對合同簽訂、交易電量和送受電曲線等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年度合同執行過程中,交易主體經協商一致可對月度電量及送受電曲線特性進行調整,并以補充協議的方式予以確認。政府框架協議對年度合同執行過程中的調整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因不可抗力導致水電出力不足無法履約,且購售電省(區)用電均有缺口時,月度電量可按不高于售電省(區)水電出力不足導致的本省(區)限電比例的原則進行調減。
第九條 國家統一分配電量的跨省(區)送電的發電企業直接參與的長期合約交易。發電企業應與購電方、輸電方按照電量分配原則或有關協議、《電網企業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監管辦法》(電監會令第25號)等規定簽訂長期購售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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