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經濟功能區管委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并建議市、區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排除,并在責令排除的同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排除的,應當向市、區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分管負責人、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協助監督管理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告知或者勸阻,并向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發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區、經濟功能區或者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鎮、街,當年不得獲得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獎項和榮譽稱號。
第三十九條 市規劃部門應會當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在已滿足本市生產需要的條件下,不再接受新的申請設立民用爆炸物品經營單位。
在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以及輸油、輸氣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范圍內,規劃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筑物、構筑物。因規劃調整,確需在前述場所和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規劃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先進行整頓,實施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相關措施確保安全距離符合規定要求后,方可規劃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十條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規劃的危險化學品專用區域內進行;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危險化學品專用區域集中。
除建設給運輸工具用的加油站、加氣站外,禁止在城市建成區內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第四十一條 高欄港經濟區石化倉儲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其他石化倉儲區具備條件的,也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
第四十二條 安全監管部門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備案工作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監管系統。
第四十三條 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措施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消除,并督促落實。在限期消除期間,安全監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可以在生產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事故隱患提示標志。
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前或者消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全部或者部分停產停業,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隱患消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活動。
安全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根據認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設備、設施和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強制性標準的,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公共設施、破產關閉企業或者無法明確責任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由所在區、經濟功能區負責治理。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發生兩起死亡責任事故,或者發生較大社會影響事故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警示教育。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降低其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事故單位一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投資、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以及參加該年度政府獎項的評獎。
第四十五條 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第四十六條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市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年度用款支出計劃,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用于安全生產獎勵、工傷保險宣傳和教育培訓的支出。
第四十七條 市安全監管部門應當采用公告、簡報、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全市安全生產狀況、嚴重安全隱患整治和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時公開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以及社會影響大、性質嚴重的典型事故的有關信息。
廣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領域風險點危險源排查…
廣州市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
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評價檢測檢…
東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開展…
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
廣東省農村生活污水資源化利用技術指…
廣東省森林保護管理條例【2023年修訂】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1年修訂】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1修訂】
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
廣州市安全生產條例
廣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
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