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上級海上搜救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海上搜救中心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級海上搜救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本級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有關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財政、衛生、漁業、民政、氣象、環境保護、海洋、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海上搜救應急預案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醫療機構、通信、保險、船舶運輸、民航、港口等有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做好海上搜救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專業救助力量,政府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以及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是海上搜救力量,應當服從海上搜救中心的協調、指揮,參加海上搜救等應急行動及相關工作。
第三章 預警和險情報告
第十二條 氣象、海洋等監測部門應當按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及時提供海上氣象、水文等信息。
海上搜救中心有關成員單位應當研究分析可能造成海上突發事件發生的信息,及時發布預警信息,有針對性地做好海上搜救準備工作。
從事海上活動的有關單位、船舶、設施及其人員應當注意接收各類預警信息,并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船舶、設施、航空器或者人員在海上遇險時,應當立即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其他單位、船舶、設施、航空器或者人員獲悉海上險情信息時,應當及時向就近的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沿海設區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設置“12395”海上搜救專用電話。
第十四條 險情報告應當盡可能包含以下內容:
(一)險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現狀和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請求;
?。ǘ┯鲭U船舶、設施、航空器的概況及其所有人、經營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ㄈ┯鲭U人員的數量、國籍、聯系方式及傷亡情況;
(四)遇險船舶載貨情況,包括貨物的名稱、種類和數量;
?。ㄎ澹╇U情發生海域的氣象、海況信息,包括風力、風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溫、浪高等;
?。┪廴疚镄孤⑺蛭廴厩闆r等其他險情信息。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謊報或者故意夸大險情。誤報險情的,應當立即重新報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六條 險情發生后,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應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積極自救。
遇險船舶、設施、航空器及其人員經自救脫險的,應當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第四章 搜救行動
第十七條 海上搜救中心收到險情報告后,應當立即對險情進行核實并視險情級別及時啟動海上搜救應急預案。
險情在本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內的,海上搜救中心應當根據險情性質和救助要求組織海上搜救行動,并按海上搜救應急預案要求向上一級海上搜救中心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險情不在本海上搜救責任區域內的,海上搜救中心應當立即向險情發生地的海上搜救中心通報,并向上一級海上搜救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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