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市區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管理,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架空線纜,是指架設在城市道路上空的線纜,包括低壓輸配電線路、信息傳輸線路等。
第三條 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合理規劃、嚴格控制、逐步入地的原則。
第四條 邢臺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和邢臺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城市道路架空線纜的行政主管部門。
本市建設、房管、交通、工商、公安、電力、信息、通信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中心城區(北外環、東三環、南外環、濱江路圍合區域)內的城市道路上空所設置架空線纜,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市中心城區不得新設置架空線纜及其桿架或者在已有的桿架上增設架空線纜。
特殊原因需要在中心城區城市道路新設置架空線纜及其桿架的,建設單位應向市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報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進行建設。
第七條 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因工程建設或者舉辦其他活動等原因,需要架設臨時架空線纜的,應當事先將臨時架空線纜架設方案向市城管部門備案。
工程建設或者其他活動結束后三日內,申報人應當拆除架設的臨時架空線纜。
第八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已建架空線纜,應當逐步埋設入地。市規劃部門牽頭,公安、電力、信息、通信等部門配合,制訂本市架空線纜年度入地規劃。
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當按照架空線纜入地建設計劃,落實經費、組織實施。
主要街道(市管街道)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已建架空線纜,應于本辦法實施后三個月內全部入地。
第九條 市中心城區城市道路實施擴建、改建、大修工程的,沿途架空線纜應當同步埋設入地。
城市道路工程建設主管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計劃確定后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城通公司、相關架空線纜權屬單位。
第十條 城通公司負責收集各架空線纜權屬單位的管溝需求,架空線纜權屬單位在收到城通公司需求通知十個工作日內送達詳細的入地需求。城通公司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確定管線路由,同時對各架空線纜權屬單位入地需求進行統籌,制定入地規劃方案,報市規劃部門進行備案。
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單位編制道路工程施工圖時,應及時通知城通公司,并配合城通公司制定架空線纜同步入地管溝施工圖。道路工程施工圖沒有附帶地下線纜管溝施工圖的,市規劃部門不得開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道路建設單位、城通公司和相關架空線纜權屬單位應相互配合,分別做好道路建設、管溝修建和線纜同步入地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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