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管理、服務和保障。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統籌協調和計劃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應當從下列建設項目中確定,并列入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或者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
(一)有利于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優化城市空間布局,改善居住生態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二)有利于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促進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現代產業發展項目;
(三)有利于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大型環保和節能減排項目;
(四)有利于改善民生福利的大型社會事業項目;
(五)對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骨干項目。
第五條 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申報不受項目投資主體和資金來源的限制。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縣級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的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申報材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經濟和社會效益預測;
(三)有關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四)下一年度投資計劃。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已經開工建設或計劃年度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市重點建設項目;已經開展前期工作,但計劃年度內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可申報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審核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意見后,擬訂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和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草案,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七條 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計劃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一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執行。
年度市重點建設預備項目計劃草案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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