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快速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的路基、軌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車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風亭、車輛段及控制中心、站場、車輛、機電設備、供電系統、通信信號系統及其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相關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安全運營、規范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行政管理,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授權,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范圍內公共場所的運營秩序和容貌、環境衛生的維護以及安全應急等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專門機構具體負責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工作。執法人員依照《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規定的條件任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執法人員實施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時,應當持有有效執法證件。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項目審批和下達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計劃。
第八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其他公共交通規劃相銜接,并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及足夠的疏散能力。
市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與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等設施連接的其他建設工程時,應當提出有關預留與軌道交通相連接必要空間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建設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符合技術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建立并執行建設過程動態安全監測制度。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使用地面以下空間時,其上方建(構)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和減少對上方和周邊建(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的影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已有建(構)筑物進行必要的調查、記錄和動態監測。
第十一條 根據規劃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等設施需與周邊物業結合建設的,周邊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服從;因結合建設給周邊物業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利益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設施保護
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其范圍包括:
?。ㄒ唬?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ǘ?地面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ㄈ┏鋈肟凇⑼L亭、車輛段、控制中心、變電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外側十米內;
?。ㄋ模┏鞘熊壍澜煌ㄟ^江隧道兩側各一百米范圍內。
控制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方案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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