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站臺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設攤檔或者未經許可派發印刷品;
(二)在車站、站臺、列車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三)在車廂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上亂刻、亂寫、亂畫、亂張貼、懸掛物品;
(四)攜帶寵物、家禽等動物乘車;
(五)在禁止吸煙區域內吸煙;
(六)在車站、站臺或者其他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乞討、賣藝、撿拾垃圾;
(七)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公共場所容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服務規范行為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乘客對答復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并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應當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二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生產責任,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的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及車廂內按國家相關標準配置滅火、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爆、防毒、防護監視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保證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評估城市軌道交通運行對車站、隧道、高架道路(含橋梁)等建(構)筑物的影響,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性檢查和評價,發現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第三十二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以方便乘客了解的方式在車站明示常見危險品的目錄。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運輸安全檢查。
第三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二)擅自移動、遮蓋安全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三)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城市軌道交通列車、機車、維修工程車等設施投擲物品;
(四)在城市軌道交通的地面線路軌道上擅自鋪設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五)損壞軌道、隧道、車站、車輛、電纜、機電設備、路基、護坡、排水溝等設施;
(六)在城市軌道交通過江隧道控制保護區內的水域拋錨、拖錨;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或者高架線路軌道兩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建(構)筑物或者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故意干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九)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因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發生故障而影響運行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排除故障,盡快恢復運營。暫時無法恢復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
第三十五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活動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
在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下,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臨時措施。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運營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的運營突發事件先期應急處置方案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軌道交通運營發生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先期應急處置方案組織力量迅速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疏散乘客,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政府有關部門。乘客應當服從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工作人員的指揮。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電力、通訊、供水、公交等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進行搶險救援和應急保障,協助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盡快恢復運營。
第三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事故調查結論和事故責任由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三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按照先搶救受傷者,及時排除障礙,恢復正常運行,后處理事故的原則處理。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護現場,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查、檢驗,依法處理現場,出具傷亡鑒定結論。
第三十九條 在運營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證明傷亡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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