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監督檢查:市、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加強對重要特種設備現場監督檢查,每年對重要特種設備巡查不少于4次。
(一)檢查的內容:使用登記、定期檢驗、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技術檔案、維護保養、警示標志、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應急救援措施等,重點對事故隱患整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社會舉報或上級要求,可隨時組織現場檢查。督促重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建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現場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與工具,并督促定期進行演練。
(二)檢查要求:現場監督檢查由有資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以下簡稱監察員)實施,監察員對重要設備現場檢查時,應對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填寫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并由實施檢查的監察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署意見后歸檔。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察員應在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中詳細注明,并將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記錄表抄送當地政府。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者有違法行為時,需要做出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嚴格按照質量技術監督行政案件規定的程序辦理。
檢驗機構應全力協助安全監察機構做好監督檢查工作,提出事故隱患治理的建議,提供技術支持,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強制性檢驗。檢驗機構在執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過程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應立即通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應做好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系統的維護、更新工作,及時將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情況、已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執行情況、特種設備狀況等,錄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督管理系統。安全監察機構確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已消除和報廢的,動態監督管理數據應及時變更。
第八條 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各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重要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監控失誤,導致事故發生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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